重點行業企業VOCs深化治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發布,海普助力增強企業綠色發展信心
來源:江蘇海普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閱讀:3012 更新時間:2021-09-23 09:21
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
辦法明確,企業的補貼總金額為各治理項目補貼金額的合計,企業實施完成90%及以上“推薦”類治理任務的,補貼總金額獎補10%,單個企業補貼總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

突出做好 VOCs 治理也是上海治理大氣污染的重點方向。

上海VOCs治理的努力
2014 年,上海啟動了第一輪 VOCs 治理,在全國率先推出“一廠一方案”,重點突出末端治理。
2020 年啟動了第二輪治理,采取了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特別限值、精細管理等全流程精細化管控措施。
同時開展了低 VOCs 替代示范,積極探索 VOCs 協議減排和減量置換試點制度,構建分級管理的創新減排模式。
累計發布涉VOCs 管控的地方標準 8 項,發布石化、船舶、印刷等重點行業技術規范,初步建立起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印發《上海市工業固定源 VOCs 治理技術指引》,為 VOCs 治理提供技術支撐;出臺《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扶持操作辦法》,鼓勵企業先行先試。
據悉,上海目前正在編制《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旨在全流程、全方位鼓勵引導企業進行 VOCs 深度減排。

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
此次上海發布的辦法適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相關企業按照《通知》要求實施完成的“一廠一方案(2.0版)”中確定的VOCs深化治理項目,包括源頭削減、過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級項目。
為鼓勵企業實施高水平VOCs深化治理項目,更多、更快、更好的削減VOCs排放,本辦法基于減排量進行分類分級補貼。
其中,減排量按照《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項目減排量計算方法(試行)》(滬環氣〔2021〕25號)核定,補貼標準詳見表

*補貼標準
相關補貼申請條件
申請補貼的治理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編制完成VOCs治理“一廠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對方案開展并通過專家評估;編制完成“治理任務實施方案”。
(二)全面完成《通知》附件4任務清單中的“要求”和“目標”類治理任務,“推薦”類治理任務的完成比例不少于70%;
(三)實施完成治理項目后,企業VOCs減排量不低于10噸/年,或排放量較治理前削減20%及以上;
(四)源頭削減項目通過部分或全部生產設施改造實施,具有明確固定的物理邊界,且不具有與原VOCs物料使用或產品生產的兼用性與互換性;末端治理升級項目采用《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推薦的治理技術,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扶持操作辦法》滬環保防〔2015〕325號)基礎上有進一步的提升;
(五)申請本辦法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未曾享受本市其他市級財政資金補貼;
(六)信用狀況良好,無嚴重失信記錄,申請補貼期間無涉VOCs環境違法違規記錄。


*技術指引中常見VOCs末端治理技術
技術指引中的VOCs末端治理推薦技術
《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中提到,從資源循環的角度來說,溶劑回收是最好的選擇,而溶劑回收最好的方法就是吸附法,其中顆粒活性炭、碳纖維吸附等是經典的成熟技術代表
冷凝法是溶劑回收的最終手段,也是高濃度VOCs、小風量氣體預處理的常用方法,但冷凝后VOCs濃度仍難達到直接排放要求,所以需要和其他方法組合使用。
針對企業VOCs末端治理能按照技術指引的推薦技術來進行治理升級以符合相關申請標準,海普研發的HDV型高分子納米吸附劑配合相關設備可對VOCs廢氣末端治理進行資源化處理,符合辦法補貼申請要求
在處理原理上,相關VOCs廢氣先經過真空泵抽取后,進行二級冷凝,冷凝液化后的組分用儲罐接收,未冷凝下來的廢氣接入裝有納米吸附劑的吸附塔進行吸附富集,廢氣經過吸附后可達標排放

吸附劑吸附飽和后,對其進行吹脫,吹脫出的組分和水蒸汽的混合物再經過冷凝液化,靜置分層,可對其進行分離回收,達到技術指引中強調的資源循環
該納米吸附劑具有如下優點:
1、 孔結構可控且孔容積高;
2、 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學穩定性,耐酸、堿和有機溶劑、具有較高的熱穩定性和機械強度,耐磨損;
3、 表面呈現高疏水性,濕度對吸附性能無影響;
4、 容易再生且吸附性能穩定;
5、 不需更換即無危險廢物產生。

*VOCs治理吸附工藝裝置模型

*VOCs末端治理吸附工藝項目現場

相關補貼申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