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哪些?由哪些部門負責?
更新時間:2014-08-26 08:58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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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8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48號決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14種:太陽能、地熱能、風力、潮汐能、波浪能、海洋能、薪柴、木炭、生物能、畜力、油頁巖、焦油砂、泥炭和水力。除油頁巖、焦油砂和泥炭是非常規礦物能源外,其它11種都屬可再生能源。
1981年8月召開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之后,各國對這類能源的稱謂有所不同,但是共同的認識是,除常規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稱之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主要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潮汐能、海洋能、生物質能、氫能和水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其中,生物質能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中國國家能源局下設新能源司,負責太陽能、風能、水電等事務,與核電司分列。
核能是不是新能源,現階段沒有具體結論。但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核能不是新能源。
此外,國際社會把核能排除在CDM交易(清潔發展機制)之外。國際能源署每年發布的《世界能源展望》報告也把核能單獨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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