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問題的研究——我國商品過度包裝問題分析及法律對策
摘 要:商品本身需要包裝,包裝的作用就是,在流通過程中保護商品,方便運輸,促進銷售。能達到這個目的的最簡約的包裝就是很恰當的包裝了。但是現在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商品過度包裝現象。過度包裝是相對正常包裝而言。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規定,過度包裝是指超出正常的包裝功能需求,其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超過必要程度的包裝。
關鍵詞:環境資源,研究, 包裝 ,法律對策
一、商品過度包裝的危害
商品過度包裝的危害大致有以下四點:第一,浪費大量資源。包裝工業的原材料如紙張、橡膠、玻璃、鋼鐵、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來源于木材、石油、鋼鐵等,這些都是我國的緊缺資源。有數據顯示,每年僅包裝廢棄物就白白扔掉2800億元,這2800億元相等于籌備7年來直接跟北京奧運相關的總投資額。[1]第二,消費者拋棄大量包裝廢棄物,產生大量生活垃圾,加重對環境的污染。就北京而言,據環衛部門統計:北京市每年產生的近800萬噸垃圾中,各種商品的包裝物約為83萬噸,其中60萬噸為可減少的過度包裝物。[2][]這些包裝物很多情況下都是很難降解或很難處理的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很難治理。第三,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過度包裝在市場上泛濫,迫使消費者支付額外的巨額包裝費,而經營者利用夸大包裝裝飾功能的方法從消費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潤。第四,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助長社會不良風氣。伴著商品過度包裝愈演愈烈,市場上出現了嚴重的價格扭曲現象,價格扭曲刺激了商品過度包裝,如此惡性循環,嚴重干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一)我國立法現狀
過度包裝有如此的危害,但是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包裝法,對包裝行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環保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業法規和規章中。僅有幾部法律法規涉及到了商品過度包裝的問題,如《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管理辦法,如《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等。
(二)存在的缺陷
通過對這些法律規定的了解,不難看出,我國對于產品過度包裝的定還存在問題:
1、應用性、執行性差。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則,沒有詳細準確的規定,且沒有認定和執行的標準,造成難以付諸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意義并不是很大。
2、地域性、分散性強。很多地方性法規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無法對其他地方的過度包裝問題進行規制。且沒有統一的標準,很容易造成重復執行,或者產生不同執行結果。
3、責任承擔存在問題。沒有準確規定責任承擔人,但是法律規定中卻確定了應當承擔的責任,可是只是簡單的罰款,且不包括對環境造成污染和消費者利益損失的責任承擔。
因此,在我國相關法律空白或者不足的情況下,面對很多缺陷和沒有完善的規定,我們需要學習國外,再結合我國實踐制定適合的法律規章,這樣才能很好的遏制過度包裝行為。
三、國外關于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與制度
(一)國外相關立法
國外,對于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不少,例如德國的《包裝條例》、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等等,都是較早制定的專門規范商品包裝的單行法。在這個方面規定比較完善,比較突出的是德國和日本。德國在1986年制定頒布了《廢物回收與處理法案》,并于1991 年通過了《德國包裝法令》。1996 年,德國頒布并實施《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辦法》,該法案規定應盡可能避免產生廢物,并要求商品生產者對包裝垃圾進行最終回收,在包裝物的回收處理上明確了責任。[3]日本自從上世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制定了《推進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在這個法律之下,又制定出《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法》和《固體廢物處理法》等等一些列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實施對于推進資源的節約使用、解決污染的防治問題發揮了很大的作用。[4][]
(二)相應制度
通過對國外相關規定的比較,主要相同的制度如下:
1、標準控制制度。對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等設定限制標準,德國、韓國、日本和加拿大等國都有這類法規。
2、生產者責任制度。德國、荷蘭、法國、比利時等國,明確規定過度包裝責任承擔者為生產者,規定由生產廠家和分銷商承擔包裝廢棄物的收集分選和處理費用。
3、“欺騙性包裝”制度。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對“欺騙性包裝”都有相應的定義,欺騙性包裝一旦成立,包裝企業就違反了不得欺詐他人的一般義務,從而為消費者提供了一條可以獲得救濟的途徑。
四、我國規制商品過度包裝可以改進
面對我國現在針對限制過度包裝的立法現狀,以及存在的缺陷,結合國外比較先進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長期的經驗,我們認為我們在建立健全我們國家的包裝法體系時,應當在以下方面進行規定:
(一)建立界定過度包裝的標準。雖然我國對此有相關的立法,但是這些法規中,存在兩類問題,一是規定的范圍比較小,只規定了部分商品,不能很好的概括市場。二是規定比較分散,且各種規定之間,存在差異,無法準確適用。這樣,我們就很有必要建立統一的詳細的界定過度包裝的標準,這樣才有利于我們更好的認定過度包裝。
(二)建立生產者責任制度。對于過度包裝責任主體的認定,遵循的是“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應該抓住源頭,從源頭追責,遏制過度包裝的發生。
(三)借鑒“欺騙性包裝”的概念,保護消費者權利。在我國存在的問題是,對于過度包裝造成消費者損失,沒有明確的認定。雖然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消費者不容易得到相應的賠償。如果我們確定了“欺騙性包裝”,并且制定對應的懲罰,我們就能很好的認定,并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得權益。
(四)明確處罰方式,加大監督力度。在立法中,對于一項明確的規定,要有相應明確的可執行的處罰方式。并且在執行上,一方面要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法,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人民反饋監督體系,即獎勵人們對過度包裝的監督舉報,切實保護人民利益。
綜上,為了更好的限制過度包裝,減少資源浪費,盡可能地避免環境污染,并且更好
的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們很有必要制定包裝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建立健全包裝法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之上,完善我們立法和相關機構,去再各方面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更切實際的去為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而努力!
參考文獻:
1]“包裝:被白白扔掉的2800億元”,《法制日報》,2007年9月2日第006版
[2] 周斌:“從科學發展觀看我國對過度包裝的立法規制”,《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報》,2008 年第4 期
[3]王俊華:“德國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及借鑒”,《特區經濟》,2006 年第10 期
[4] 張婉茹,王海瀾,姜毅然. 日本循環經濟法規與實踐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 張曉文,我國商品過度包裝問題分析及法律對策,《經濟與法》,2009年第7期
[6] 翟峰,國內外“過度包裝”對比探析,《中國包裝報》,2010 年10 月13 日 第0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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