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9-02-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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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標準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對實施環境標準的監督。
第三條 為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范和技術要求,制定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和國家環境基礎標準。
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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