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廢水排放要求(浙江省地方標準)
更新時間:2009-03-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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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廢水排放要求(浙江省地方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養殖廢水排放要求、測定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封閉性水體水產養殖、育苗廢水的排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為控制水產養殖廢水的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有利于漁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第3章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代替DB33/T 453—2003。
本標準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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