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征求意見稿)
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水產養殖生產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水產養殖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中參照采用;本技術政策提出了控制在自然水域或人工水體中養殖各種水生動物過程中的污染可采取的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包括合理應用養殖技術、污染防治、新技術研發等方面的內容。
(三)水產養殖應兼顧生態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因地制宜地開展水產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
(四)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應貫徹“控制總量、合理投餌、規范用藥、因地制宜、治管并重”的技術原則,推行“清潔生產、全過程控制、資源化利用、強化管理”的技術路線。
二、合理應用養殖技術
(五)根據水域條件,合理規劃布局,控制適度規模,規范養殖活動。
(六)池塘養殖宜發展魚草、魚菜、混養等生態養殖模式;圍網(網箱)應根據養殖容量確定養殖密度和混養形式,確保不降低養殖水域水質;湖泊水庫等大水面淡水養殖宜根據水生態功能和環境容量確定養殖種類、養殖結構和規模,逐步取締網箱養殖,規范圍網養殖;流水型養殖應發展循環水養殖模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鼓勵研發和推廣新型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模式。
(七)推廣水產養殖廢水循環利用技術,設置收集存儲和凈化設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和水資源消耗。
(八)應加強水質調控和管理,鼓勵合理使用消毒劑、酸堿度調控劑、高效復合微生物制劑、底質改良劑和采用水生植物栽培等方法調節養殖水質,保持養殖水體生態系統平衡,增強自凈能力,減少污染物排放。
(九)加強投餌管理,提高餌料質量和餌料轉化率,鼓勵使用全價飼料,定時、定位、定質、定量投餌,從源頭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化。鼓勵研發和推廣應用高效、環保的配合餌料或優質餌料。
(十)應規范養殖藥品使用管理,宜根據養殖對象、藥物的特性、水環境特征等合理使用藥物,減少藥物殘留,并禁止使用違禁藥物。鼓勵研發和推廣應用符合環保和水產品質量標準的漁業藥品。
三、污染防治
(十一)水產養殖廢水應重點控制COD、氮、磷、重金屬、硫、懸浮物等污染指標和水體殘餌、藥物、排泄物等污染物。
(十二)水產養殖廢水宜因地制宜選擇處理技術和工藝,處理排放水質應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本地區總量控制要求。
(十三)工廠化養殖廢水處理可采用過濾、沉淀、吸附等物理、化學凈化技術,以及與生物生態組合的凈化技術,并進行消毒處理后排放;鼓勵采用削減養殖廢水遺留藥物生物毒性的技術。鼓勵研發和推廣先進、高效、低成本的工廠化水產養殖廢水處理和回用的新技術與設備。
(十四)海水網箱養殖鼓勵采用混養技術、生物生態調控技術、深層曝光、充氧、殘餌收集等技術改善養殖區域水質。
(十五)池塘養殖應配置土壤過濾系統、人工濕地、生態溝渠或凈化塘系統等廢水處理和循環利用養殖廢水,避免直接外排周邊水體。
(十六)水產散養密集區養殖廢水可因地制宜采用穩定塘、濕地等運行管理簡便、經濟可行的工藝技術。
(十七)工廠化養殖排放的惡臭氣體應收集并采用生物除臭技術進行處理。臭氣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十八)工廠化養殖和網箱養殖應配置固體廢物收集系統,采用堆肥、厭氧等技術實現水產養殖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
(十九)池塘養殖和網箱圍網養殖產生的淤泥、糞便未利用餌料宜及時清除,鼓勵采用堆肥、厭氧消化等技術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鼓勵研發和推廣應用養殖底泥、沉積物收集和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與設備。
(二十)水生動物尸體應按照有關衛生防疫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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