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內蒙古自治區位于干旱及半干旱地帶,總面積位列全國第三,然而水資源僅占全國總量的1.9%,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人均水平的五分之二。近年來,受自然稟賦限制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雙重影響,全區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瓶頸。
節水是破解水資源緊缺的重要舉措,今年以來,自治區黨委、政府立足區情水情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將開展節水行動納入“六個行動”進行部署,把節水作為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全面打響自治區節水攻堅戰,堅決把水省下來、將水留下來、使水凈起來、讓水活起來。
近日,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七章47條,從總則、用水管理、節水措施、非常規水利用、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為保障自治區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早在2012年,自治區就制定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中心節水促進處副處長王俊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治水興水工作的深入推進,節約用水工作中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節水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全社會節水意識薄弱等問題開始不同程度地顯現,部分條款已不再適應新形勢下的新要求。
為此,自治區水利廳于2023年啟動《條例》的修訂工作,《條例》于2025年被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列入立法計劃。
《條例》首先明確了節水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科學配置、高效利用,堅持約束和激勵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
據了解,自治區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地表水主要依賴過境河流,本地河流多為季節性內流河,水量小且易斷流;部分地區地下水超載問題突出。
面對嚴峻水情,《條例》規定自治區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和以水定綠,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促進人口、城市、產業結構與規模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
“在國家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強調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大背景下,自治區通過立法形式將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固定下來,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在水資源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工作人員霍雨佳介紹,“這一制度規定是解決自治區水資源短缺問題的關鍵之舉,也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具體實踐。”
為切實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條例》明確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嚴格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并對相關規劃的水資源論證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強化全產業鏈節水管理
記者了解到,針對自治區農牧業用水占比高、能源工業集中、生態用水需求量大等特點,此次《條例》修訂按照務實管用的原則,將近年來自治區在推進節水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制度化、規范化,針對不同領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節水關鍵措施,旨在加快各行各業用水由粗放向集約轉變。
河套灌區位于自治區中西部,是黃河流域最大的灌區之一,被稱為“塞外糧倉”。近年來,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大力推進農業節水增效,指導河套灌區科學灌溉,秋澆用水量壓減到10億立方米以內,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升至0.490,實現了從“大水漫灌”向“精準灌溉”的轉變。
在農業節水方面,《條例》從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節水技術、節水灌溉、農村生活節水等多個維度,明確了農業節水措施,明確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引導農牧業生產經營主體合理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和用水結構,推廣高效節水農業生產方式,因地制宜發展旱作農業,同時應當支持和推動節水灌溉工程設施建設,推廣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在工業節水方面,《條例》針對工業產業布局、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工業園區節水要求等方面,制定了相應的工業節水措施,鼓勵工業企業開展節水工藝改造,提升用水效率。同時,支持已建成的工業集聚區以節水為核心,推進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快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的建設步伐。
在生活節水方面,《條例》明確鼓勵和引導家庭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回收利用凈水器尾水等非飲用水,倡導一水多用、重復利用等節水生活方式。此外,《條例》明確提出加強農村牧區生活供水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和改造,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以全面提升生活節水水平。
《條例》明確規定,城鎮綠化應當選用與當地氣候條件相適應的節水耐旱型植被,嚴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觀用水,禁止將地下水、自來水作為景觀河、人工湖用水。違反規定的,將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還將節水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明確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節水領域違法違規和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納入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體系,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提升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水平
當前,非常規水已經成為重要的補充水資源。數據顯示,2024年,全區非常規水利用量達8.93億立方米,其中再生水利用量6.83億立方米,創歷史新高。此次修訂專門新增了“非常規水利用”章節,著重強調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的統一配置體系。
《條例》針對城鄉公共和居民用水、工業企業、高耗水服務業等領域的非常規水利用事項作出了規定,明確要求各地區應因地制宜,結合當地水資源條件,將再生水、礦坑(井)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擴大非常規水利用規模,逐步以非常規水替代常規水,提升非常規水利用率。
同時,《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非常規水利用規劃,并將非常規水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推進非常規水利用設施的建設。
《條例》還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集蓄雨(雪)水利用,建設雨(雪)水滯留設施和集蓄利用設施,充分挖掘雨(雪)水資源的潛力。
“非常規水在工業用水和生態補水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這些舉措將有效緩解自治區水資源短缺的困境,推動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王俊說。
為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條例》還明確提出通過市場化手段保護和節約水資源,明確節約的水資源可以進行用水權交易,鼓勵地區間、取用水戶間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王俊向記者介紹,經過在黃河干流開展20年水權轉讓試點實踐,自治區已經形成水資源“以工補農,以農哺工”的良性循環,全區黃河干流區域已累計轉讓4.98億立方米黃河水,解決了300多個工業項目的用水指標問題,為約4000億元工業增加值提供了水資源保障,水資源“增值空間”進一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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