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馬拉雅山脈煙花秀,違法嗎?
【谷騰環保網訊】戶外品牌始祖鳥聯手藝術家蔡國強在喜馬拉雅山脈查瓊崗日舉辦煙花秀,此事持續發酵。今日凌晨,日喀則市委網信辦在“云端珠峰”官微發布情況通報,日喀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已成立調查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核查,后續將根據核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理。9月20日晚,本報記者致電日喀則市生態環境局獲悉,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已抵達現場,正對煙花秀可能造成的生態影響開展評估。
截至目前,網友最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是——在喜馬拉雅山脈燃放煙花,合法嗎?這種品牌營銷活動,沒有法律規范嗎?此前日喀則市生態環境局江孜縣分局一位負責人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表示,此次活動已備案,手續也合規,最終選址不屬于生態保護區,周圍無人居住。這一回應引來更多質疑:合的是什么規?非保護區就能燃放煙花?
針對諸多疑問,本報記者采訪多位生態環境領域法學專家和律師,嘗試厘清此事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在喜馬拉雅山脈辦煙花秀,合法嗎?
“不合法!”這是本報記者采訪時,多位專家、律師表達的共識。
2023年9月1日施行的《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三條明確,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自然恢復為主,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符合區域生態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管控和規范要求;禁止破壞自然景觀和草原植被、獵捕和采集野生動植物。今年8月1日,《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辦法》也已印發。
甘肅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馮嘉認為,該活動還違反了《草原法》,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目前已經有相關專家和媒體報道,燃放煙花地所在區域有高山草甸地貌特征,其燃放與活動方聲明的翻土修復行為,均可能對草原生態造成影響。”
活動備案、手續合規,就能放煙花?
江孜縣生態環境部門一位負責人回應稱,此次活動在生態環境局備案過,手續也合規,由于煙花使用的是環保材料,因此不需要進行環境評估,鄉、村、縣三級政府同意即可。政府此前開過多次會議,研究選址,評估調查周圍有哪些野生動物等,最終的選址不屬于生態保護區,周圍無人居住。
此回應引發大量質疑。那么,這一說法有相關法律依據嗎?
馮嘉表示,按照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于生態環境部門來說,環評的適用范圍是建設項目,而煙花秀活動不屬于建設項目,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確實不需要做環評。
另一個廣受關注的爭議焦點是:這種活動由誰審批,為何會審批通過?馮嘉對此亦表示質疑,他介紹,審批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也就是說,相關部門批準,就可以做。可是《草原法》和《青藏高原保護法》都已經有禁止性規定了,所以不應該存在審批與否的問題,因為當地政府根本沒有這個權力。”馮嘉對記者說。
廣東敏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敏認為,當地很可能是參照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當地的手續確實有可能符合這條規定。”
但記者發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列明了7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其中就有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即便是煙花使用環保材料、燃放選址不屬于生態保護區、周圍無人居住,也不代表這次煙花秀就合法合規,就算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也不行。因為不能只從微觀法律層面來考量這件事,要從具體條款跳出來,從宏觀視角審視,就會發現其背離了《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性規定。”江敏表示。
北京德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加祥同樣認為,即便燃放地點不是法定意義上的自然保護區及周邊,但在喜馬拉雅山脈組織這種大規模、吸引眼球的燃放“行為藝術”,顯然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目的。他強調,“燃放材料”環保不代表“燃放行為”環保。
記者了解到,由于江孜縣生態環境部門相關人員的回應,日喀則市生態環境部門受到了很多質疑。但馮嘉和江敏都認為,在此事中,生態環境部門并不是主要負責部門。“無論是燃放煙花爆竹的申請,還是此次煙花秀活動的審批,都不應是生態環境部門的主管范疇,一般來說是歸縣政府、林草等部門主管,生態環境部門的權限很有限。”
如果違法,誰來擔責?擔什么責?
受訪專家和律師均表示,如果此次煙花秀最終認定違法,那么活動舉辦方及審批方均須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活動方,《草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列明了7種從重處罰的規定,其中就有破壞自然景觀或者草原植被。
對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在履行相關職責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環境保護法》亦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馮嘉認為,按照上述規定,對活動方的罰款上限可能僅有5萬元,或許對相關行為無法形成較強震懾。一個比較好的方式是,如果經環境評估確有損害,可以追究企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此類訴訟往往賠償額更高,也更符合公眾期待。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事件反思:法律存空白,還是意識待提升?
“有網友質疑,相關法律法規是不是存在漏洞,才導致這件事情的發生,我不這么認為。事實上,法律法規已經很明確,問題出在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生態環境法治意識亟待加強。”馮嘉說。
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佳奇告訴記者,這種文體活動不是建設項目,所以不需要環評,除非地方立法對這類活動有特殊要求。“類似文旅活動的環保問題,其實實踐中有不少,此次事件社會影響比較大,暴露出了文旅活動環保方面的監管薄弱,相關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如果這是合法合規的,那是不是代表其他品牌或機構也可以這樣做?這是一個錯誤信號。”李加祥認為,對于這次煙花秀活動,需要審慎處理。“即便形式上不違法,也不代表這種行為就是有益于生態環境保護,就是可以去做、值得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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