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環保薄弱狀況尚未根本扭轉
9月18日,從“2009環境保護基層論壇”上傳出信息,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發來賀信中不無擔憂地表示,基層環保薄弱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扭轉。而首次成為論壇主角的基層環保局局長則告訴人們一個真實的基層環保執法現狀。
這次論壇是由環境保護部直屬的《環境保護》雜志和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聯合發起的。
針對基層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國家環境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孫佑海建議,要通過修改環境保護法,強化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約束。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教授則認為,基層環保機構應推行垂直管理。
副部長潘岳
基層環保管理體制需完善
此間,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對于基層環保執法現狀給予了高度關注。
潘岳首先提請人們關注一個大背景,這就是,黨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設生態文明”作為一項戰略任務,提出要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推動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觀念。他說,這一重大戰略思想的提出,為環保事業的大發展帶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給環保工作帶來的壓力和挑戰仍然存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資源環境嚴重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潘岳認為,我國環保工作仍然面臨著嚴峻形勢。
對于基層環保執法,潘岳的看法是,基層是環保事業的根基所在。基層環保工作做得如何,事關環保事業全局的成敗。
他認為,近年來,基層環境監測、監察、輻射監管工作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統一監督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同時他提醒人們必須看到,基層環保管理機制體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基層環保部門面臨著很多實際困難和亟待破解的難題。“基層環保局長們普遍感覺工作壓力大、風險大、難度大”,潘岳認為,基層環保薄弱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扭轉。
“環保工作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希望也在基層。”潘岳表示,基層環保部門處于環保“戰場”的最前沿,是環保事業的根基和命脈。他認為,基層環保應著力在調查研究、參與決策、依法行政、解決問題、善抓落實上努力提升自身素質,提高工作水平。
潘岳認為,基層環保部門只有把自身工作的小環境自覺地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之中,有效地將環境管理寓于服務之中,積極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才能得到地方黨委、政府和廣大社會公眾的支持。“環保才有自己的地位。”
基層局長
仕途“滑鐵盧”背后是重壓
最近一段時間,我國連續發生的湖南瀏陽鎘污染、陜西鳳翔血鉛超標等一系列環境污染事件令身處基層的環保局長們的仕途屢屢遭受“滑鐵盧”。以湖南瀏陽鎘污染事件為例,瀏陽市環保局局長和分管副局長被停職,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陳勇被立案偵查。
仕途上的“滑鐵盧”將基層環保局長這一職位推向風險的頂端。是什么原因導致基層環保局長烏紗帽屢屢被摘?對此,基層環保局長們態度不一,經濟發達與不發達地區的局長們的看法更是相差甚遠。
陸伯新是江蘇省南通市的環保局長,老陸在南通市當環保局長已經兩年零九個月了。18日,他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所表現出的自信令記者吃驚。
他告訴記者,在南通,他的感覺是基層環保執法并不難,也不存在地方黨委、政府干預環保執法的問題。陸伯新說,在他當環保局長的兩年零九個月時間里,處理了100多起違法案件,但是,沒有一個領導出來跟他“打招呼”。
身處發達地區的陸伯新認為,環保局長的風險是自己帶來的。他跟記者舉了一個例子:“比如,某個項目,地方黨政領導發話后,環保部門理解簡單化,將該走的程序能簡則簡,能快則快。”老陸說,這樣做的結果是出了污染事故,基層環保局長往往成為“替罪羊”。
一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環保局長則表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江蘇省射陽縣環保局魯立中認為,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經濟不發達地區,在地方政府的重壓之下,環保部門只能妥協。
他表示,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環保部門要處罰一些重大違法行為必須要經過地方有關領導同意,就是日常到企業履行正常的環境檢查義務也要經過相關部門批準。“更何況,在經濟欠發達或不發達地區,環保部門還擔負著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任務。”
魯立中說,在這種情形下,“貓和老鼠就成了睡在一個窩里的兄弟。”環保執法流于形式。部分地方領導對環保部門動輒給予壓力,基層環保仍然是“說時重要,做時次要,矛盾時不重要”。
法律專家
須明確地方黨政環保責任
基層環保執法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特別是基層環保局長所面臨的艱難處境,引起了環境法學家以及環境專家的思考。曾參與大多數環境法律起草的著名環境法專家孫佑海18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提出,必須明確地方政府以及地方黨委的環境責任。
他認為,對于地方政府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未考慮環境影響造成決策失誤、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有明顯的環境不作為等情形,法律應當設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必要時,應當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目前情形下,孫佑海告訴記者,根據十七屆四中全會“更加注重加強節能環保”和強化“問責制”的要求,僅明確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仍不夠,還應該明確地方黨委也要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地方黨委如果出現了需要追究地方環境法律責任的情形,經查實屬于地方黨委領導成員的責任的,也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孫佑海說,與此同時,各級黨委在選拔任用干部時,也應當把環境指標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績之一納入考核內容。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則表示,在區域、地方一級,垂直管理是一個比較有效的模式。
事實上,環保推行垂直管理已不是新提法。馬中說,之所以老話重提,是因為基層環保管理體制仍存在著創新不足的短板。他認為,在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運行中,國家級以下的環境管理部門在環保工作中承擔著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央政府一級的環保部門進行改革的同時,各地方和基層環保部門在立法執法、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以及運行機制等體制問題上卻創新不足。馬中說,這一點在縱向垂直管理和基層環保執法等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
馬中提出,在區域、地方一級應推行垂直管理。
據馬中介紹,我國大部分市區的城市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環保垂直管理的嘗試,為解決基層環保問題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同時,他也認為,目前,垂直管理的模式依然是依靠行政級別來強力推行,在立法、執法以及各項體制問題上都還存在問題。馬中說,在這方面,地方和基層仍有很大的制度創新空間,地方和基層應勇于去創新,以突破基層環保執法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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