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謀對策積極應對 控制新增POPs污染面臨挑戰
我國政府于2001年簽署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十年來我國POPs污染防治和履約工作成績斐然,實現了階段性履約目標,但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們不僅要解決長期污染積累的問題,還要應對新的國際形勢所帶來的新增列POPs問題的挑戰。那么,公約新POPs增列情況如何?面對嚴峻的國際形勢我國具體開展了哪些工作?我國還將面臨哪些困難和挑戰?下一步將如何應對?針對這些問題,記者走訪了環境保護部相關機構并采訪了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胡建信教授。
公約新POPs增列情況如何?
公約限控物質清單是開放式的,按照公約第8條規定,任一締約方均可向秘書處提交旨在將某一化學品列入公約控制名單的提案,提案化學品如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即可被增列到公約受控名單。
2009年5月,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同意將十氯酮、五氯苯、α-六六六、β-六六六、林丹、六溴聯苯、商用五溴二苯醚、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等9種化學品列入公約。2011年5月,第五次締約方大會同意將硫丹列入公約。由此,公約控制的化學品由過去的12種增加到22種。
此外,六溴環十二烷已于2011年通過公約下設的POPs審查委員會的最后一道審查程序,預計將于2013年第六次締約方大會通過審議并增列。此外,目前還有短鏈氯化石蠟、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氯化萘、六氯丁二烯等4種化學品在接受公約審查委員會審查。
據介紹,雖然一種化學品從被提名、通過審查到增列入公約并要求開展控制需要約4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一旦該化學品通過審查委員會關于其POPs特性的審查,就意味著它是POPs,不管對它的后續評估和審議結果如何,都將對其生產和使用帶來巨大影響,國際社會必將會對其采取各種限制生產、使用、排放的措施。
我國具體開展了哪些工作?
環境保護部作為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的牽頭部門,十分重視新增POPs對我國履約的影響,自2005年起就在新增POPs的調查研究方面開展了大量的工作,為我國對外談判和對內采取應對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據了解,2009年以前,環境保護部就已經組織開展了十氯酮、五氯苯等新增9種物質的調查和研究,基本確定這幾種物質中,只有六六六、林丹、五氯苯、商用五溴二苯醚、商用六溴二苯醚以及PFOS/PFOSF曾經有過或目前仍在生產和使用。
調查顯示,六六六、林丹這兩種殺蟲劑物質在我國已禁用多年,已無生產和大量使用,基本確定我國沒有登記在用的林丹,原有產品已不在有效登記狀態,未發現其生產、銷售及庫存,相關替代品市場已經十分成熟,禁用后不會給生產廠家、經銷商、農民帶來嚴重影響;五氯苯曾經作為殺蟲劑使用過,已停止生產,目前該物質僅存在于生產五氯硝基苯所產生的雜質;商用五溴和八溴二苯醚曾被用于電子產品中,現在已停產,可能存在于在用或已廢棄的電子垃圾中;僅有PFOS/PFOSF目前還有生產,且使用涉及紡織、電鍍、消防等多個行業,雖然近年來通過不斷的調查和對其危害的宣傳,其產量呈下降趨勢,生產企業也在逐漸減少,但削減和淘汰PFOS/PFOSF還將會對我國相關行業產生較大影響,需進一步明確其生產量、使用領域、進出口量及可能的替代品/替代技術現狀。為此,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了PFOS/PFOSF在電鍍和紡織行業應用情況的調查,進一步掌握了這兩個領域PFOS/PFOSF的具體用量和限控PFOS/PFOSF在這兩個領域可能的應對措施。
另外,面對硫丹、短鏈氯化石蠟(SCCP)和六溴環十二烷(HBCD)等新物質的不斷被提名,環境保護部還陸續組織開展了硫丹環境風險評估、SCCP典型區域生態風險評估以及這兩種化學品在我國的生產、使用、替代、進出口等情況調查。
可以說,這些工作的開展,基本摸清了我國新增POPs的家底,不僅為公約審查提供了信息,也為國家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為更好履約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我國面臨哪些壓力和挑戰?
作為一個化學品生產大國,不斷增列的公約受控名單,不可避免地會給我國的履約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和挑戰。那么,我國現有化學品環境管理現狀如何?我們將面臨哪些壓力和挑戰?
對此,胡建信教授認為,我國新增POPs相關研究基礎薄弱,履約技術支持能力亟待提高。雖然近年我國開展了不少有關POPs的重大科學研究計劃,但針對新增POPs的研究活動十分有限。
從監測體系來看,我國現有POPs監測體系還比較落后,不能滿足對新增POPs污染控制的需求。如服裝生產行業基本很難檢測判定其采用的織物處理劑是否含PFOS,而質檢部門也無法準確認定進出口產品中是否含PFOS、多溴聯苯醚等化學品。
胡建信教授還指出,我國履行公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建立。新增POPs目前未列入我國任何化學品管理名錄,我國缺少一部針對工業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問題的綜合性環境管理基本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條例,這導致我國在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管理、控制重大化學品危險源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存在差距。
另外,目前大部分PFOS、硫丹和六溴環十二烷生產和消費企業對于這些物質將面臨控制的信息才剛剛掌握,尚無力投入其替代品和技術的開發。而且國際資金對中國的資助力度又十分有限,為此,新增POPs的替代技術的開發以及未來開展削減、控制和淘汰行動將面臨巨大的資金缺口。
如何進一步應對挑戰?
作為一個對人民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高度負責的政府,面對這樣的壓力和挑戰,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對此,胡建信教授建議,一要早謀對策,降低履約成本。及早掌握新增POPs生產和消費情況,制定相關政策,限制新增POPs的生產和應用,避免不必要的生產和消費,鼓勵研發、推廣替代技術。二要盡早為新增POPs控制管理做好準備,建議國家在財政預算中考慮履行POPs公約的專項配套資金(或基金)。三要建立和完善化學品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和完善以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現有化學物質風險評價與風險管理、有毒化學品排放與轉移登記、公共知情與參與、重大環境事故防范與應急等為基本制度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體系,從根本上預先控制新POPs和其他化學品帶來的環境和健康危害。四要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新增POPs既帶來技術挑戰又帶來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的機遇。五要加強對新POPs控制技術和控制對策的研究。加大新增POPs基礎研究投入,深入認識我國POPs污染特征,開展適合我國國情的污染控制技術和替代技術研究,推動相關技術和設備的商業化進程。此外,還應盡快完善我國POPs監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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