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污染責任險任重道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借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市場化的途徑來解決環境污染損害,不僅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也有利于有關部門迅速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及時、有效地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同時還可以分擔企業對環境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
正是基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夠產生這樣的有益效應,2013年1月21日,環境保護部會同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范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始由自愿參保轉變為強制保險。
由自愿到強制,態度已經十分明確,然而縱觀各地的實踐情況卻并不令人樂觀。對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各地的執行力仍然不夠,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保險企業的推進力度不夠,另一方面則是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措施與手段,這也直接導致了企業的參保積極性不高。
更深層次的原因還并非如此簡單,影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大力推進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不盡完善。
回顧《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我們可以看到《意見》特別提到了需要健全政策法規。例如,《意見》指出地方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并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再例如,《意見》還指出環保部門應當推動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支持、規范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鑒定工作。
由于《意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從《意見》的這些規定來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特定的區域和范圍內得以實施,但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一特殊險種的長期發展來看,缺乏法律保障是制約其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
首先,目前,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中并未對污染環境責任險做出強制投保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現階段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礎上開展的。
再有,地方政府立法進程不容樂觀,假如僅靠政府部門的文件來強制推行,效果恐怕難以理想。
實踐中,一些地區雖然出臺了相應的財政補貼政策,甚至有的還將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情況與企業資質認證相結合,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還有一些地區雖然以政府名義發布了相關文件,但由于缺乏對涉污企業的剛性要求以及管理措施,文件也僅僅停留在傳達階段,對實際操作并不能產生其應有的效應。而由此導致的結果便是企業能夠以多種理由推諉,為數相當多的企業對于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仍處于觀望狀態。
除了缺乏法律保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不明確也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缺乏足夠的內在動力。
目前,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責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處罰,在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方面還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談及處罰,處罰力度低也成為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實踐中,許多實施環境污染的行為人往往只是承擔了小額的污染損失,大部分損失仍然需要由社會及地方政府來承擔,并且受損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往往并沒有計入到污染損失當中。
一方面是可以逃避責任的追究,一方面是污染損害賠償并未觸及痛處,作為企業,如果既可以無需刻意樹立環境風險防范的意識也無需擔心承擔污染損害的賠付,自然不愿意將環境風險管理納入經營成本之中,也就沒有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迫切需求,進而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缺乏內在動力。
另外,相關環保標準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還面臨著許多技術性問題以及解決技術性問題的機構,而環境風險評估方法、污染損害認定和賠償標準又沒有統一的標準。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對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無從下手,再加上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較大,保險公司就很難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合理的產品定價。
此外,由于缺乏國家環境污染損害認定及賠償標準,保險公司難免會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制定賠償條款,這樣一來也就容易導致保險產品出現賠償范圍窄、免責條款過多等實際問題,從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企業購買保險的積極性。
再有,保險的意義在于參與風險管理與保障,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很難獲得企業的歷史污染事故損失、污染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實數據。如何強化信息公開也不可避免地成為了當前亟須解決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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