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性罰款”是環境污染的催化劑
河北赫赫有名的‘紅豆湯事件’,70家企業都有問題,總計罰款平均下來,每家不到8萬。”3月5日,在全國政協科技界別的小組討論會上,王小康再次談起此事時曾開玩笑說。
近年來,隨著環境持續惡化,各地各級政府對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經常看到有地方領導人聲稱要將污染環境的企業罰到“傾家蕩產”。決心夠大,措詞夠狠,但落實到現實中,不要說“傾家蕩產”,就是罰到“肉痛”的案例都很罕見。
過低的違法排污罰款,就是一種“保護性罰款”,不僅起不到警示和懲戒的作用,相反還會縱容乃至變相鼓勵企業非法排污。這筆賬并不難算,如果能以較小的代價獲得更大的收益,哪個企業不會爭先恐后地去“違法”呢?與其說企業是在繳納“排污罰款”,不如說是在變相購買“排污合格證”。企業獲得的不僅是一種行為上的免責,更是一種心理上的優越感,從而使其違法排污更加有恃無恐。
而與違法成本過低相對應的,則是守法成本過高。但是如果相反,企業能不斷從錯誤甚至是違法行為獲得利益,那么必然會形成一種極其負面的暗示,從而誘導更多的企業加入到違法排污的隊伍中來。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違法成本過低,客觀上就造成了“違法”已經成為一種競爭力,同等條件下,守法企業難以與違法企業公平競爭。可見“保護性罰款”實際上已經成為環境污染的催化劑。
更進一步看,“保護性罰款”固然與制度不完善、執法標準不統一有關,但更根本的顯然還是地方保護主義。以“紅豆湯事件”為例,明明是多家企業多年非法排放工業廢水,但時任環保局局長的鄧連軍卻辯解,紅色的水不等于不達標的水,理由是放上一把紅小豆,煮出來的水也可能是紅色的。如此荒唐的解釋固然不值一駁,但其所折射的心態卻具有普遍性:在政績和官帽面前,環境污染似乎并沒有那么重要—這比“保護性罰款”更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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