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建立環保長效機制
上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環保法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隨著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環境保護成為舉國上下關注的焦點,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并首次提出“美麗中國”的概念。但與之相對應,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于1989年正式實施,距今已有25年之久,可以說與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和環境污染問題的嚴峻形勢存在明顯脫節。因此,對環保法進行修訂,建立環保長效機制勢在必行。
新環保法最重要的意義在于為環保事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在過去較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執法依據多為單行法,《環境保護法》在眾多法律法規中的地位存在爭議,也使環境保護領域缺乏系統性的法律體系。而此次新環保法明確“《環境保護法》為我國環境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要對目前環境保護形勢和出現的新問題做出原則性規定,并為各細分領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提供基礎支撐”。這一定位明確賦予了新環保法基礎性立法的權威作用,將對整個環保法律體系的建設起到引領作用。
可以預見,在新環保法正式實施后,我國各個子領域的環保類法律法規的修改將會逐步提上日程,讓環保事業的發展做到有法可依。同時,隨著環保法律體系的確立,我國的環保工作也將進一步向法治化發展,環保部門與其它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關系也將被進一步理順。
而從新環保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嚴格懲罰機制無疑是一大亮點。過去數十年間,違法成本低、環保成本高一直是企業忽視甚至無視環保工作的重要原因。如2010年7月一度在輿論中鬧得沸沸揚揚的紫金礦業(601899,股吧)“污染門”事件,在造成近32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最終僅以紫金礦業被罰款956.313萬元收場,而當年上半年紫金礦業的凈利潤高達27.07億元。此次新修訂的環保法,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不僅引入“按日計罰”概念—罰款金額按改造完成前以日計費,不再是一次性罰金,同時罰款總額上不封頂,且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此外,新環保法將理應起到監督責任的官員納入連帶責任。近年來,因環保部門不作為而導致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報道屢屢見諸報端,近日還有媒體報道稱,江蘇淮安有市民向環保局局長下跪,請求盡快治理柴米河污染問題。未來,隨著行政拘留、引咎辭職等強制處罰手段被納入環保法,“問責治污”有望取代“跪求治污”,讓在環境治理方面不作為的官員受到嚴懲。
除了嚴格懲罰機制外,增加公眾參與度也是新環保法值得關注的一點。新環保法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最終確定為“在設區市以上的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這相對于二審稿中的“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是一個進步。增加公眾參與度不僅有利于環境監督與環境治理,更有助于形成人人參與環保的社會氛圍。
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我國在環保領域的長效機制將逐步建立完善。不過,正所謂徒法無以自行,未來能否有效落實新環保法的各項條款,將成為環保事業能否真正發展的關鍵。希望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確保新環保法落到實處,為“美麗中國”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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