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體制需要創新
目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艱巨。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治大氣污染成為業界亟須解決的問題。對此,智庫財經研究所經濟師赫榮亮指出,我國需要探索出適合國情的污染防治市場化制度。從污染核查和監測、污染權交易法律法規等方面繼續推動排污權制度創新,建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細微顆粒物等交易制度,從制度安排將污染的外部性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從而促使企業落實節能減排工作,推動形成防治大氣污染的長效機制。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其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記者了解到,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意義在于它可使企業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總量控制目標真正得以實現。這樣。治污就從政府的強制行為變為企業自覺的市場行為,其交易也從政府與企業行政交易變成市場的經濟交易。可以說,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失為實行總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國排污權交易體制仍存不足,需要進一步改進。對此,赫榮亮認為:“我國應推進排污權交易體制創新。總結我國碳交易的試點工作經驗,以及排污權交易試點的工作成果,進一步強化和搭建排污權交易政策體系,積累硫、碳、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的交易經驗。鑒于目前排污交易法規不足、排污配額分配方法不完善、排放監測和監管能力有待強化等,我國需繼續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探索制度創新。”“做好全國范圍內主要污染物排放核查和監測工作,也很重要。”赫榮亮說,“廢氣污染具有空間轉移性,加上企業可以跨區、跨行業來規避監管,要實現污染總量控制目標,最終要統一全國交易市場。建議在部分省市試點經驗基礎上,加快完成全國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核查和排放監測等工作,為將來構建全國統一市場做好基礎準備工作。”“我國還應確立排污權交易法律體系。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僅有關于排污許可證的一般規定,排污權交易缺乏法規支持。建議明確排污權有償取得和排污交易的法律地位,結合試點省市工作經驗,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有償取得實施管理辦法、排污交易監督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排污權交易的有法可依。”赫榮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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