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環保法”已有,“最強執行力”在哪?
4日上午10點,市環境監察總隊、東城區環保局監察隊執法隊員突擊檢查國家文物局機關食堂,但被拒之門外達兩個小時,該局一名工作人員向多名記者罵“滾”。(6月5日《北京青年報》)
誠然,作為被檢查單位,國家文物局理應配合執法部門,讓檢查得以順利進行。但令人不解的是,在被文物局拒之門外后,執法人員竟然束手無策;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他們為何不用?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1989年《環境保護法》修訂案。因為具有監管措施系統、監管手段強硬、行政處罰嚴厲等優點,這部新的《環境保護法》被譽為“史上最嚴環保法”。
在這部“最嚴環保法中”,最為人稱道的就是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也就是說,“最嚴環保法”賦予了執法部門強硬的強制執行權,有了這樣的權力,在遭遇拒絕、抵抗的時候,執法部門完全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面對國家文物局的拒絕時,執法人員竟然不敢采用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權,只能乖乖地等在門外,直到取得對方許可之后,方才進去檢查。對此,筆者想問的是:若是文物局始終拒絕檢查,執法部門只能徒喚奈何了?
可悲的是,事實還真是如此。“節前一周我們就來過一次,當時他們也是說要找相關負責人,我們也等了很長時間。”東城區環境監察隊一名副隊長介紹,5月下旬該隊幾名執法隊員已來過該局,在等待較長時間后,向對方簡單了解食堂油煙和噪聲情況。“當時他們也承認存在問題,但是沒有能進食堂現場查驗。”
真是無法想像,在受到國家文物局的拒絕之后,執法部門竟然乖乖撤退,不再執法;這樣的執法部門,又怎能擔當起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重任呢?實際上,面對國家文物局的無理拒絕,執法部門最該做的不是乖乖撤退,而是對國家文物局進行處罰;而這,正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試想一下,若是第一次被拒之后,執法部門就能果斷對國家文物局揮起法律“利劍”,文物局還敢將執法部門再次拒之門外嗎?不得不說,正是執法部門的軟弱,最終造成了文物局的猖狂;這樣的結果,令人嘆息。
明明有法律撐腰,執法人員卻不敢強行執法;出現這一現象,到底是因為什么?是缺乏膽量還是缺乏人手抑或缺乏設備?對此,執法部門理應深思并加以改進。
“打鐵還需自身硬”,在“最嚴環保法”出臺之后,執法部門理應拿出“最強執行力”。惟有如此,污染才能得到治理,環保才能得到保護,“最嚴環保法”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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