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豈有法外之地?
近日有媒體報道,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在騰格里沙漠腹地建設工業園區,引入大量化工企業。這些企業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沙漠,同時也開采地下水用于生產。
實際上,近年來關于企業在沙漠、草原等地廣人稀之處非法排污的事件并不鮮見。2006年,有媒體曝光陜西中能公司榆陽煤礦排放井下生產廢水污染沙漠湖泊。2010年,位于寧夏中衛市的中冶美利紙業集團被指長期將大量造紙污水排入騰格里沙漠。
9月9日,有媒體再次曝光類似問題,位于毛烏素沙漠腹地的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多家化工企業將生產廢水直排入草原湖泊。
但是一起起事件似乎并沒有觸動相關各方的神經,沙漠、草原等地區的污染形勢依舊嚴峻。一方面因為部分企業看中這些地區環境容量大、土地和其他資源使用成本低廉而紛至沓來。另一方面因為人煙稀少,即使企業有一些污染行為,也不太容易被發現。
2005年,本報一篇題為《善待發展容量和空間》的評論文章就曾提出:沙漠、沙地、草原絕對不是可以任意排污的廢棄地。長期排污必然會污染地下水,直接影響周邊居民的用水安全,而地下水一旦遭到污染,幾無修復的可能。即便是抽取地下水用于生產,也同樣會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
盡管如此,隨著城市區域環境容量和發展空間趨近極限,隨著地區之間產業轉移的不斷推進,沙漠、草原等地區珍貴的土地資源,在可預見的將來,必然會卷入發展的洪流之中。
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的嚴格監管更顯重要,底線意識更顯珍貴。
事實上,此次被曝光的工業園區已經是“二進宮”了。2012年,央視就曾對這一工業園區的非法排污問題進行過報道,地方政府也對涉事企業進行了整治,為何兩年過去污染問題仍舊?是沒法管,還是不愿管呢?
如果說沒法管,顯然站不住腳。相關環境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能找到適用此次事件中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相關條文。監管部門若真做到了嚴格執法,排污企業斷不會存在這么久。
那么剩下只有一種可能了,“是不為也,非不能也”。盡管當前各地“唯GDP至上”的勢頭逐漸被扭轉,可在部分欠發達地區,發展理念的轉變依舊阻礙重重,到底是發展優先,還是保護優先,仍舊沒有理清楚思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所謂的政績喪失底線,甚至為污染企業充當“保護傘”的情況也并未絕跡。
污染沙漠創造再多的眼前利益,也只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地方政府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監管是職責所在,必須認真、及時、到位,對于一些不良態勢,要及早發現,及早查處。
就此次事件來說,盡管仍處于調查過程中,但是調查證實企業利用污水管或者滲坑,將污水直排沙漠,那么僅排污行為本身,就足以按刑事案件立案追究,而不是簡單的行政處罰。
此外,鑒于事件的影響之惡劣、持續時間之長,有關部門應盡快啟動調查程序,徹底查清企業環境違法問題以及其背后的相關問題,必須要讓那些不作為乃至亂作為者受到應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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