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數據傳輸未達標停發排污許可證
更新時間:2015-04-16 09:05
來源:大江網-江南都市報(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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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省環保廳印發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全省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實施監督管理。此舉意味著,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都將有法可依。
《辦法》提出,對驗收不合格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由負責組織驗收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責令排污單位重新安裝調試。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等指標未達到國家要求的,如影響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考核,環保部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環境管理措施:向社會公布;暫停各項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建議金融、保險不予信貸支持或者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建議取消其政府采購資格;暫停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暫停發放排污許可證。
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此外,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情形或將受罰。
《辦法》還對環保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職責提出要求,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對接到舉報或者所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包庇、縱容、參與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弄虛作假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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