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危廢治理:困惑中艱難前行
近年來,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和利用處置事件頻發,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前不久,浙江省衢州市龍游法院對金帆達公司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重大污染環境案依法公開宣判,該案成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的全國首例環保大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然而,記者近日在江蘇鹽城參加由化工環保協會主辦的2015全國化工行業環境保護與清潔生產會議時了解到,并非化工企業不愿合規處理,面對大量堆放的危險廢物,不少企業左右為難,甚至不知所措。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第一部分處罰嚴格,危廢治理成為焦點
資料顯示,危險廢物主要來源于化學工業、煉油工業、采礦工業、金屬制品、醫藥行業等部門以及日常生活過程中。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簡稱“名錄”)規定,我國將危險廢物分為47大類,544種。2013年我國危險廢物產生量為3157萬噸,其中石油加工與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危廢產生量約占40%,成為名副其實的大戶。而農藥、染料等精細化工行業產生的大量高濃度母液、危險廢渣一旦處理不當,極易造成嚴重后果。
中國化工環保協會秘書長周獻慧表示,目前我國煤化工、農藥、染料等行業產生大量的污鹽,每年產量以百萬噸計,且缺少合適的處理途徑。為有效解決這類問題,“十二五”期間,化工環保協會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大力推廣膜處理、焚燒處理等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同時還申請綜合利用類標準立項,通過標準規范廢鹽綜合利用,為行業危險廢物安全合理綜合利用尋找出路。但由于行業的遺留問題較為突出,加之化工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種類多、成分復雜、處理難度大,因此一直成為行業亟待解決的環保難題。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前些年經濟效益好的時候,由于著急上項目,一些企業在編制環評報告過程中對危廢處置規劃地過粗,甚至還存在不少漏洞。而自從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提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企業負責人可能因污染環境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危廢治理問題逐漸受到了企業的關注。
“從去年9月至今,行業內發生的幾起非法傾倒、轉移危廢大案在全國引發了極大的震動。今年5月,浙江某化工企業因非法處置危廢被法院判處7500萬元的巨額罰單,企業相關負責人也被警方帶走,更是在我們行業里炸開了鍋,畢竟哪家企業的老總也不希望因危廢處置不當遭遇牢獄之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農藥企業的技術總工告訴記者。
第二部分:固廢、危廢,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危險廢物處置不當將對環境生產嚴重影響,自從“兩高”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后,國內化工企業不斷加強與當地環保部門、固廢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專業治理機構的日常聯系,及時匯總相關信息,不斷加大治理力度。不過,當觸及到危廢治理方面的相關話題,企業還是顯得十分謹慎,個別企業甚至擔心如果廢水處置不當也會因此而獲罪。
針對企業的擔憂,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研究所黃澤春博士介紹說,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條款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實踐中,環保部門在認定企業排放、傾倒、處置的物質是否屬于危險廢物時,首先根據《名錄》認定該物質是否屬于名錄中所列的物質,若名錄中沒有列入該物質,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定標準和鑒定辦法認定該物質是否具有危險特性,同時還要認定該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與一般固廢,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對于一般固廢,企業在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可以依法自行貯存、運輸、處置;而一旦被確定為危廢,企業必須將其交給具有相關處理資質的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此外,企業違規處置危廢與一般固廢所受到的處罰也并不相同,兩者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款。現在最令企業頭疼的就是危廢的概念界定問題。”萬華化學USEP經理趙富春如是說。
除了趙富春,不少企業在采訪中也向記者反映,由于現有的《名錄》在編制時主要依據危險廢物產生源以及所屬行業,采用了較為寬泛的定義,致使一些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廢常被誤列為“危廢”,使得企業憂心忡忡。
此外,隨著采訪不斷深入,記者了解到石化聯合會國際交流與外企委員會曾專門成立了一個固廢課題小組對此進行研究,課題小組所記錄的一個案例恰好印證了企業的說法:國內某涂料企業廢水處理中常產生絮凝的樹脂,按其產生源頭和行業被歸為危廢,但該類物質在歐美國家卻歸為一般固廢。該企業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試,結果表明不具有《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簡稱“通則”)中描述的危險特性,但根據《通則》規定,凡是被列入《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無需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僅標有星號的固廢才可以被重新鑒別,由于這類固廢在《名錄》中不帶有星號,結果當地固廢中心不接受重新鑒定。
“由于各地區鑒別流程和細則不夠完善透明,這給固廢鑒別實際操作帶來了一定困難,完成一個鑒別流程少則半年,多則一年以上。部分守法的企業不會或不敢以利用方式去處理危險廢物,致使一些有價值的危險廢物得不到有效地資源化利用。”固廢課題小組成員之一,朗盛化學(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顧小慧如是說。
第三部分:左右為難,處置能力嚴重不足
“對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廢,化企首先要想方設法說清楚,到底是一般固廢還是危險廢物。不過,更棘手的問題是明確被認定為危廢后,由于目前國內不少地區處置能力不足,大量的危廢急需找到一個適合的出路。”趙富春如是說。
據了解,新《環保法》生效實施之后,隨著企業尋求合規的方法處置危廢,處置行業的供需矛盾立刻凸現。由于部分地區危廢利用處置保障能力不足,已經簽約但尚未履行處置合同的情況非常普遍,甚至一些綜合利用價值的不高的一般固廢也難以得到處置。很多企業由于無法實現固廢或危廢及時轉移和處置,常年處于堆積狀態,埋下了不少環境隱患。
而相關數據也顯示,截至2013年,全國范圍內仍有6個省市(區、市)尚不具備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東部地區很多省份現有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于滿負荷運行狀態,新建設施滯后。而一些化企的危險廢物由于得不到妥善處置,直接威脅當地的環境質量。
“危廢包裝桶的堆放就是一個具有行業普遍性的事例。”顧小慧表示,化工產品危廢包裝桶數量多、體積大,由于清洗資源有限,不少企業常年堆積數萬只桶,無法找到出路。而一些有處置能力的地區趁機漲價,目前江浙滬等地的危廢處置單價普遍超過4500元/噸。
如果當地處理不了,可以合法地轉移出去,嘗試讓有處理能力的省份去做嗎?對于這一問題,不少企業給出的答復是:理論上可行,但現實阻力不小。
環保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固廢所所長孫紹鋒表示,危廢轉移須經移出地和接收地各級環保部門審批同意,否則跨省、市轉移基本沒有可能。不過,目前國內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環節確實過多,從移出地到接受地需要經歷縣、市、省6個層級審批,歷時長達半年之久,在此期間企業的固廢不得不在廠區內一直堆放。
而固廢課題小組記錄的一個案例也顯示,某企業所在市的唯一一家對外焚燒處置單位在今年3月被叫停,在建項目正式運行時間不明,即便建成,消化原有危廢庫存需要較長時間,企業自建存儲面積非常有限,該市部分企業不得不大面積建立臨時堆場,面臨不合格的風險,而跨地區轉移流程復雜、審批周期長,難以實現。
此外,現有制度設計的不足也使行業危廢治理工作進展緩慢。例如,某企業在其一體化基地建立了危廢無害化處理設施,并取得相應的資質,可以焚燒處置該企業的廢棄物。而同一集團下,位于同一基地的另外一個生產企業也有同類廢棄物,但沒有無害化處理設施。但按照現有政策,同一集團內的兩家企業無法進行協同處置,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增加了企業的負擔。
第四部分:尋求出路,他山之石值得借鑒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應該把危廢交給有資質的部門進行處理,一旦出現相關問題與原有企業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由于危廢處置行業能力不足,不少企業不得不將危廢交給不正規的機構進行處理,一旦接收單位隨意傾倒或違規處理,原有企業勢必要承擔巨大的風險。為此,不少化企負責人呼吁,對于一時確無危廢處置能力的地區,建議當地行政管理部門先設法建立危廢暫存地集中管理,緩解一下企業的壓力。
通過對比中國以及歐盟地區,顧小慧建議,在燃眉之急得到緩解基礎上,政府部門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不斷完善國內法律法規。
以包裝桶的回收利用為例,歐盟各國的化工包裝桶的清洗管理和回收利用水平并不一致,其中以德國的“上下游聯動”的治理原則最具代表性。據了解,目前德國政府的規定是:桶的生產者要參與回收清潔;桶的使用者即原料生產廠要向下游客戶提供桶的清洗券,以及相關的清洗方法;下游客戶需要將使用后的桶送到指定清洗點清洗回收。
此外在采訪中,不少企業還希望協會、行業主管部門能夠提供一些支持,并把企業在危廢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難題反映給相關部門。
對此,周獻慧表示,以草甘膦行業為例,不少企業對母液處理后副產了工業鹽、焦磷酸鈉、磷酸二氫鈉等一系列副產品,但由于產品特點不同于工業產品,有些在一定程度上還有被定性為危險廢物的可能,目前協會已經啟動了草甘膦母液綜合利用產品系列標準制訂工作,通過標準規范產品質量,為副產品有效進入市場打好基礎。下一步化工環保協會將圍繞危險廢物處置、副產鹽利用等環保難題,有針對性地評選與發布一批成熟、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為行業危廢治理提供技術保障。此外,作為專業組織,環保協會還將繼續發揮化企與政府的紐帶作用,及時將企業的訴求反映給有關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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