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近兩年,南通一起污染環境案最終被撤銷
聽到案件最終被撤銷的消息,人群里,一直負責跟蹤這起案件的周小兵一言不發,在記者的再三追問下,周小兵說,還說什么呢,你看我的頭發,從干公安到干環保,白了多少。
2015年10月,江蘇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正式接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轉來的江蘇省高院的答復:“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被告黃某的相關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規定的處置行為,本案以污染環境罪追究黃海山刑事責任的依據不足。”
看到此答復,承辦案件的相關人員都表示遺憾,辦案民警說:“本來以為這個案件的判決能成為一個樣本,像這樣無證收購廢酸,有的還是危廢,最后都沒有說法,以后類似的行為就沒有辦法打擊了。”“現在說什么都沒有用了。”南通市港閘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湯宏宇說。
究竟是一起什么樣的案子讓這么多人感到遺憾呢?故事還要從兩年前一起普通的“110接處警”說起。
車子被砸了,民警趕來,卻發現了新情況
2013年12月10日,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小海街道派出所轄區內發生了一起普通的“110接處警”。報警人黃某聲稱,其車子在開發區通盛大道東側、通啟河南岸被人砸了,讓警察趕緊過來處理。民警接警后趕到現場,發現車子確實被砸得比較嚴重,但砸車的人已經不在現場了。
民警通過走訪了解到,砸車人主要是周邊群眾,由于黃某在岸邊建了3個廢液池,將收購的不明液體倒入池中,日日散發難聞的惡臭,特別是沿河北岸的居民深受其害,當天他的車子又來了,被附近居民發現,二話不說,砸!
得知這一情況,派出所民警立即向上級報告,上級認為這起案件可不是一般的打砸案件,而是與環境污染有關,立即通知南通市環保部門介入。
經環保和公安部門現場勘驗,3個廢液池中約有不明液體合計40噸。環境執法人員分別對3個廢液池的不明液體取樣,經南通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3個廢液池的廢液均達到危險廢物腐蝕性的標準,故初步認定為危險廢物。
周小兵說,黃某既沒有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就可定罪入刑。
2013年12月18日,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于對黃某環境污染案立案偵查。
經查,2013年8~12月,黃某在沒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收購了
開發區境內5家企業的各類廢酸總計601.2噸,先將其儲存于3個池中,然后再賣給下游的印染企業用于酸堿中和。
但警方從隨后對相關印染企業的詢問中發現,廢酸的使用并沒有達到這一數量,上、下游企業出酸和進酸的數據并不吻合。然而,警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廢酸排入環境,故這起案件在提起公訴過程中,兩次被檢察院以證據鏈無法銜接退回要求繼續偵查,重新補充證據。
是危廢嗎?污染環境了嗎?黃某的行為是變廢為寶嗎?
在經歷兩次證據補充后,時間就到了2015年1月8日,這起案件在港閘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控辯雙方圍繞“是否構成危廢”和“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客觀后果”展開激辯。
黃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根據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要求,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要經過省級環保部門的認定才可作為證據使用,而南通市環保局將南通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檢測報告報至江蘇省環保廳,省環保廳并未予以認可。
由于監測數據作為主要司法證據使用,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構罪和量刑至關重要,一旦省環保廳不予認可,污染環境罪的罪名就很難成立。
不過,公安部門又出具了其他證據。對3個廢液池的樣品,現場不僅環境執法人員取了樣,公安人員也進行了取樣,南通市公安局理化實驗室鑒定其pH值均小于2,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為危險廢物。而且,從辦案人員調取黃某收購廢酸的5家企業的環評報告來看,有4家企業的廢酸環境評估是副產品,1家是危險廢物,屬性為苯酐、順酐組成的二元酸,重量達167.72噸。
對此,黃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如果黃某構罪成立,那1家企業將危險廢物交由沒有資質的個人處置,企業直接負責環保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涉嫌污染環境犯罪,也應作為被告人,共同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只有黃某一人作為被告人。
辯護律師甚至認為,黃某的行為是對廢物進行再利用的“變廢為寶”行為,有企業購買和使用其廢酸,同時,沒有證據表明黃某對環境實施了主管惡意傾倒并造成客觀污染的危害后果,不構成犯罪。
但周邊群眾的證人證言表明,他們深受惡臭氣體的侵擾,廢液所散發的惡臭嚴重污染大氣環境,造成周邊群眾頭暈、胸悶、嘔吐等身體不適。黃某的廢液儲存點是沒有經過任何部門審批的,如果不對這種行為予以打擊,勢必會有其他的人效仿,造成環境污染或對環境構成潛在的污染風險。
由于此案爭議較大,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環保這樣認為,公安也這樣認為,檢察院與法院可不這么認為
這起案件中,南通市環保、公安部門認為:1.污染物構成“危廢”是成立的,即使從5家企業進購的601.2廢酸不能全部認定為危廢,1家企業的167.72噸危廢是有證據的;
2.“處置”是成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六款對“處置”的解釋,用改變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物數量、縮小廢物體積。這起案件正是通過蒸發和揮發的方式漸少了廢酸的數量;
3.不能排除有當事人主觀故意和由其產生的客觀后果。選擇臨河而建儲存池,有向水體排放的作案條件。在客觀事實上,由于沒有對廢液池采取密閉措施,所散發的惡臭對周邊大氣環境造成了實質性影響,也影響了沿河北岸的居民。
南通市檢察院和法院認為:1.在“危廢”的認定上,由于辦理的是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能依照南通市公安局理化實驗室的鑒定數據,必須按照江蘇省環保廳出具的行政鑒定意見,即不予認可現場40噸廢酸是“危廢”;
2.從向黃某購買使用廢酸進行酸堿中和的幾家印染企業調查取證的情況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七款對“利用”的解釋,從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是一種利用行為;
3.沒有證據證明案件當事人對水體或其他環境實施了傾倒或填埋,故不能認定黃某的行為構成犯罪。
據辦案的執法人員介紹,黃某的這起案件南通市公檢法部門至少開了10次會,本來是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子,請示到南通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人民法院又請示到了江蘇省高院,2015年10月,檢法部門正式撤銷對黃某構成污染環境罪的指控。
南通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辦理情況
2014年南通環保部門移送公安20起案件(含2013年2起),公安立案17起,16起得到有罪宣判。
2015年南通環保部門已移送17起案件,立案13起,目前暫未開庭。
據了解,一起環境案件經過立案、偵查、鑒定、提起公訴等階段,一般需要一年,今年開庭審理的基本都是2014年的案件,而今年的案件,要等到明年開庭審理了。
案件耗時長的原因
第一個原因:鑒定時間長,無論是行政鑒定還是司法鑒定,時間都比較長。行政鑒定是行文,需要時間,最快也要半個月,慢的等了4個月;司法鑒定不僅牽涉到費用問題,過程中還有大量工作要做。
第二個原因:由于是新型案件,檢察院和法院辦理這種類型案件比較慎重,他們通常要層層請示。等到案件證據非常成熟后再開庭,基本都要退偵一次以上。
一點思考
還有辦理可能嗎?
如果這起案件還要繼續辦理該怎么辦?
相關法律規定,在對行政鑒定不服時,可以通過申請司法鑒定來完成。司法鑒定效力大于行政鑒定效力,但能做環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鑒定機構實在是鳳毛麟角,不但要付出巨額的鑒定費用,而且還要有足夠的等待時間,可能結果出來了但訴訟時效已經過了。
另外,這起案件中,非法處置和利用等問題交織在一起,給案件的定性增加了難度,特別是下游企業,為了減輕或規避自身責任,都聲稱自己將廢料作為原材料進行了使用,這種動機必須引起辦案人員的高度重視,需要通過提高專業水平來掌握下游企業的生產過程和工藝,了解實際利用情況和真正去向。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行為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應該說,對空氣質量的污染是客觀存在的,國家對惡臭氣體的排放也有明確的標準,但基層環境監測部門沒有監測設備和手段,導致現場無法對惡臭氣體進行采樣,是否超標、超標倍數是多少,不得而知。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亟須環保部門配備和規范氣體采樣的監測設施設備,確保能力建設到位。
除此之外,環保部門還應加強執法人員與監測人員溝通,確保采集樣品的代表性和準確性。有部分地方監測人員在監測時,監測方法與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引用依據(特別是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監測方法不一致,或存在超計量認證范圍使用監測方法等現象,致使監測報告未被認可。
總之,這雖然是一起失敗的案件,但是相信有了這些經驗,明天執法人員將會信心百倍再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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