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祥符區一起大氣污染糾紛案維權者勝訴
圖為粉煤灰堆場邊種植地的樹苗葉子枯萎掉落一地。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供圖
中國環境報記者王瑋
種植的花卉、苗木長勢良好卻突然出現減產和死亡,思來想去,大家將目標對準了隔路相對的一家化工企業。在幾次信訪調解不成后,相關負責人決定走訴訟渠道。2014年年底,原告向所在地的河南省開封市祥符區(原開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四次開庭后,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吳安心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起案件不過是一起普通的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卻讓他體會頗多,首先是勝訴離不開當地環保局的支持,這是根本。其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信訪渠道走不通后果斷認識到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這讓他很欣慰地看到環境法治建設在基層有了實實在在的進步。
花卉、苗木莫名死亡,對面化工企業是罪魁禍首?
2012年,在一片祝福聲中,河南省開封縣黃廣花卉園林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成立了。
短短時間,從最初加入時的幾戶,迅速發展到近200戶。這個合作社占地300多畝,主要種植景觀綠化用的花卉、苗木,還有柿子樹、花椒樹、棗樹、桃樹等農作物。
轉年到了2013年,眼看著長勢不錯,社員們卻陸續發現花卉不能授粉,出現早熟、早落;果樹出現黃葉,嚴重的甚至死亡等現象。
在確定不是自家的問題之后,社員們開始懷疑是馬路對面的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晉開化工”)污染所致。
公開資料顯示,晉開化工位于開封黃龍產業集聚區。2013年5月14日,河南省環保廳批準晉開化工年產50噸合成氨,52噸尿素及配套裝置項目試生產。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環保廳批準這個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合作社負責人黃廣告訴記者,正是從晉開化工上述項目試生產開始后不久,種植地的花卉等生長開始出現異常。
2013年11月,黃廣和社員們就此問題到祥符區環保局上訪,晉開化工負責人拒絕與信訪人協商,拒絕環保部門的行政調解。
幾次信訪不成后,黃廣決定走法律途徑,其他170戶也作了同樣的決定。
這條路好走嗎?
廢氣、粉塵與花卉、苗木損害之間是否有關聯性?
這條路確實不太好走。
在經歷了法院不受理、受理、變更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變更訴訟請求、法院三次開庭審理之后,僅剩下了80多戶還在堅持。
2016年6月23日,祥符區人民法院第四次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污染物排放與花卉、苗木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都出具了《河南省環保廳關于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年產50萬噸合成氨,52萬噸尿素及配套裝置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申請的批復》(豫環審〔2014〕105號)這一關鍵證據。
這個批復顯示晉開化工的外排煙氣、廢水、廠界噪聲均符合相關標準,廠區周邊敏感點環境空氣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小時濃度值,氨、硫化氫小時濃度值均符合相關標準。
針對這一事實,原告認為,這充分說明被告排放了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這與原告種植地的花卉等的減產、死亡之間存在關聯性。而被告認為,這一事實表明被告是達標排放的,不存在過錯,花卉等的減產、死亡不是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所致。
原告認為,根據原開封縣(2014年10月19日改為“祥符區”)環保局的意見和有關大氣污染傷害植物的研究成果,被告排放的廢氣、粉塵與原告種植的花卉、苗木損害有關聯性。
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決:1.判令被告對其廢氣(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酸霧、硫化氫和粉塵等)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對原告種植地的大氣污染侵害;2.判決被告對其臨時灰渣堆場粉塵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對原告種植地的固體廢棄物污染侵害;3.判決被告賠償2013年5月~2015年9月24日兩個收獲季節損失合計為446042.92元;4.本案訴訟費用(立案案件受理費7091元、鑒定費用36000元、鑒定人員餐旅費3505元,以法院票據為準)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1.原告不具備本案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合作社的權利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而本案原告所起訴的損失,實際上是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產生的地上附著物經營權,因為原告沒有這項權利,所以無權起訴,應當由享有土地經營權的農戶進行起訴;2.原告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對涉案財產享有所有權及其財產受到侵害;3.被告不存在任何污染行為,并且原告所訴的灰渣堆場其所有權不是被告,且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
綜上所述,被告認為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當庭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償40多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本案中被告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企業達標排放這一事實只是晉開化工試生產環保驗收結果,并不意味著被告投入試生產后廢氣排放達標,亦不能證明原告所受損害與其排放的廢氣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此外,(2015)植鑒字第1131號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設有臨時灰渣堆場,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對其臨時灰渣堆場粉塵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對原告種植地的固體廢棄物污染侵害的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持。
最后,祥符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停止對原告種植花卉、苗木的大氣污染侵害。
2.被告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開封縣黃廣花卉園林農民專業合作社2013年5月~2015年9月24日兩個收獲季節損失共計446042.92元(已死亡花卉、苗木、果樹損失價值為78990元;已死亡果樹產值產量損失價值為61416.8元;存活果樹產值產量損失為301920.92元,存活花卉、苗木損失價值為3715.2元。)
3.被告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開封縣黃廣花卉園林農民專業合作社鑒定費36000元。
4.駁回原告開封縣黃廣花卉園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債務人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7091元,由原告承擔91元,被告承擔7000元,被告承擔部分于判決書生效后7日內向法院繳納。
追問
原告為什么能勝訴?
原告勝訴離不開祥符區環保局的支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環保部門對污染受害者的支持,可以是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本案中,祥符區環保局通過提供書面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對受損農戶起訴給予支持。
《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認為:“晉開化工作為一個規模較大的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有污染物排放,其工藝廢氣在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氣象條件下在周邊積聚沉降,不排除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的可能,對此,晉開化工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律師吳安心認為,這一意見書是原告勝訴的核心證據,認定了原告花卉、苗木受損與被告排放工藝廢氣、粉塵有初步因果關系,幫助原告完成了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與原告損害之間有關聯性的證明責任。
為什么說原告有主體資格?
原告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依法分離。
原告除了合作社成員出資形成的法人自有財產,還有依法經營管理的其他財產。原告經營管理的非成員農戶所有的花卉、苗木,所有權歸非成員農戶,由原告依法經營管理,原告可以占有、使用或者受益。他人造成原告經營管理財產損失的,也就造成了原告經營損失,原告有權要求賠償,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資格。
原告成員農戶發生變更不備案的,不影響成員農戶資格。
原告有備案成員81戶,非備案成員90戶,合計171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未依法將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因此原告成員發生變更不備案的,不影響成員資格,對原告資格沒有影響。
■本案意義
本案一審宣判后,本報采訪了案件的代理律師吳安心。在他看來,這起案件很有價值,也有一點小小的遺憾。
一是預防污染受害者環境維權遭受“二次傷害”
訴前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村民一起四處信訪。
原告法定代表人在信訪過程中逐漸認識到,環境糾紛最終還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于是放棄信訪轉走訴訟程序。而個別村民因為信訪中的過激行為被判刑入獄,不但環境污染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反因維權不當受到“二次傷害”。
二是通過個案推動環境法治建設
被告晉開化工是當地利稅大戶,是當地三顧茅廬引進的重點企業,受到優待和保護,在當地化工園區有一定的影響。
本案判決被告敗訴賠償損失,對當地企業違法排污有一定的震懾作用;判決原告勝訴得賠,對村民依法維權有一定的示范引導作用;而促成企業清潔生產、合法排污,引導村民依法維權,必將推動環境法治建設。
一點遺憾
不過,本案也有些遺憾。大部分參訴農戶退出了本案訴訟,在本案環境污染糾紛中沒有得到賠償。
訴訟中,晉開化工三期項目征地工程于2015年5月開始,被告利用征地補償入戶調查的機會,以不退出訴訟就不予補償相要挾,動員參訴農戶退出訴訟。到2015年7月征地工程基本結束,大部分參訴農戶都退出了訴訟,這反映了污染受害者訴訟維權信心不足。
其實那些沒有退出訴訟的農戶,后來既可得到環境污染賠償,又可得到征地補償。因此加強環境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環境法律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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