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如何實現跨區域排污權交易?
我國最早的排污權交易實踐發生在上海市閔行區,那是上世紀80年代末的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如今,排污權交易已經成為不少地方治理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也出臺了不少政策措施,但還存在一些不足,缺少地區間的協同。
上海社會科學院生態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所博士后嵇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建立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是十分必要的,這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還有利于增強市場流動性,降低減排成本。
“雖然江蘇、浙江、上海都開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但都是在自己的行政區劃內進行,一旦出現環境污染問題,容易產生不同地區推卸責任、難以找到污染源的問題。”嵇欣說。
突破行政區劃界限
增強市場流動活力
嵇欣認為,建立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主要是為了突破原有行政區劃限制,鼓勵企業跨市、跨省交易,提高二級市場交易積極性。增強市場流動性不僅可以起到市場價格發現的作用,而且有利于降低企業減排成本。
在嵇欣看來,建立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最大阻礙是突破行政區劃界限,從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角度,制定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框架,形成統一的交易平臺,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減少政府干預。
建立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需要完善制度框架體系,包括配額總量設定、覆蓋范圍確定、初始排污權核定分配、監督管理等。
完善基礎數據體系
制定適宜技術規范
由于污染物排放計量基礎相對薄弱、監測監管能力不足等原因,排污權交易試點地區很難精確核定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放量。嵇欣說,總量控制目標的設定、初始排污權核定與分配,都離不開良好的數據統計基礎。因此,亟須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基礎數據統計體系。
同時,還要制定初始排污權核定與定價的技術規范。初始排污權核定是配額分配的基礎,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環境污染程度有差異,不同行業的污染物排放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各行業污染物排放特征,來制訂初始排污權核定標準。
在排放權定價方面,同樣需要考慮地區差異和行業差異。“江蘇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標準在行業上有一定差異,但仍為全省統一定價,難以體現出地區差異。浙江省雖然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排污權有償使用標準,但只有寧波、湖州的征收標準與其他地區不同,并根據行業差異設定了不同的征收標準。”嵇欣說。
提高監測監管能力
明確超額處罰標準
嵇欣認為,要實現跨區域排污權交易順利推進,需要建立第三方核查機構,提高監測監管能力。
一方面,為了降低環保部門核查實際排放量的行政成本,建議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核查機構,每年對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放量進行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放量以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的報告為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核查方式不同而產生的數據不一致問題。環保部門需要對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監管,防止其出具虛假、不實的核查報告。
另一方面,環保部門需要擴大在線監測覆蓋面,提高監測技術手段的精確度。在線監測設備應該覆蓋所有受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而不僅僅是國控、省控污染源。
嵇欣認為,設置合理的超額排放處罰標準,是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環節,在排污權交易的具體制度設計中,應明確超額排放的處罰標準。這一標準應明顯高于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價格,才能有效督促企業遵守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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