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打實
2017年11月,山東省司法廳、省環保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驗室及儀器設備配置標準(試行)》。
2017年7月,山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法院和省檢察院聯合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這是全國首個省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
2017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全國7個試點省市法院制定的第一份關于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性意見。
隨著一份份文件的創新出臺,一個個案例的精心篩選,自試點以來,山東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取得一個又一個突破,為2018年全國試行這項制度提供了實踐樣本。
強化組織領導
明確省環保廳作為牽頭單位,承擔主體責任
國家確定山東省為改革試點省份后,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統籌謀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改革試點主體責任。
2016年7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成立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省政府成立由分管省長任組長,分管秘書長和省環保廳廳長任副組長,省法院等14個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山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明確省環保廳是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牽頭部門,承擔主體責任。省環保廳發揮牽頭作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形成方案初稿。
2016年8月,經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12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精心篩選案件
3起案件涉及賠償金額及其他費用上億元
按照《實施方案》適用范圍,山東精心選擇了3個典型案例開展試點研究與實踐。
分別是:濟南市章丘區“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以下簡稱“章丘案件”),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2.5億元;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非法處置醫療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以下簡稱“天一案件”),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764.46萬元;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以下簡稱“道一案件”),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229萬元。
山東省政府指定省環保廳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章丘案件,涉案企業6家,經過4輪磋商,2017年2月、6月,省環保廳會同章丘區政府分別與其中4家企業達成賠償協議,簽訂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為1357.54萬元;天一案件,經過3輪賠償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道一案件,經過磋商,2017年7月,省環保廳會同萊蕪市環保局與涉案企業達成賠償協議,簽訂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229萬元。
山東省政府批準省環保廳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依據《實施方案》和《侵權責任法》,對章丘案件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兩家涉案企業,于2017年8月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2.3億元,目前已開庭審理,尚未判決。對天一案件磋商未達成一致的1家涉案企業,于2017年8月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64.46萬元,12月,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45.77754萬元。
3起案件發生后,濟南市章丘區政府、泰安市高新區管委會、萊蕪市環保局分別對事發地受損場地進行了應急處置,并采取政府墊資方式,先行組織對受損場地的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章丘區環保局針對普集鎮上皋村廢棄礦井的受損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難度大、工期長、費用高等問題,組織編制修復方案,召開專家論證會,開展工程招投標,簽訂修復合同書,于2017年5月啟動修復,計劃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
按照先易后難原則,山東省環保廳確定先對道一案件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開展后評估,組織省環境規劃研究院全面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內容包括是否正確執行生態環境修復方案,是否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總體目標和分項目標要求,修復期間是否造成二次污染,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等。目前已完成修復后評估工作方案,近期將召開專家咨詢會,論證通過后開展修復后評估。
大膽探索創新
在原告主體資格、資金管理等方面嘗試改革
據了解,山東試點工作的主要突破和創新點有4個方面,即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機制,構建通過磋商方式解決問題的“快車道”;制定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訴訟規則,實現與司法程序的有效銜接;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保障對受損生態環境的有效修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推動將環境損害鑒定納入司法鑒定管理。
為防止損害發生后單一采用訴訟途徑而產生的“費時耗力”問題,試點探索了磋商賠償機制。山東省政府指定省環保廳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及時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省環保廳通過及時總結3起案件經驗,研究提出《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程序規定》,規定了適用范圍、磋商啟動、調查取證、正式磋商、簽訂賠償合同書、訴訟銜接等內容。
按照《實施方案》,當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針對沒有專門上位法依據、缺乏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方面的規則等問題,省環保廳加強與省法院、省檢察院對接,提出《關于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建議》。
2017年4月,省法院印發《關于審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全國7個試點省市法院制定的第一份關于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性意見。《意見》明確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管轄、審判組織、案件范圍等10個問題,指導各市中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與省環保廳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原告主體資格問題專家論證會,經省政府授權,省環保廳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原告,對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涉案企業,分別向濟南、泰安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根據法院判決、調解或磋商的結果,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管好用好資金,是推進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重要基礎。2017年7月,山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法院和省檢察院聯合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這也是全國首個省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某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賠償金應用于這一事件的生態環境修復,不可修復或無必要修復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資金使用情況由項目實施地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備案,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章丘案件、天一案件、道一案件發生后,省環保廳立即組織力量趕赴現場指揮當地政府做好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對于賠償義務人明確的,督促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對于案發后賠償義務人尚未明確的,受損地人民政府采取政府墊資代處置方式,先行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相關判決、磋商結果落實后,損害賠償資金將按程序入庫、劃轉。
2016年以來,山東省環保廳、省司法廳積極穩妥地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管理工作,對涉訴環境損害鑒定案件數量、現有環保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能力、鑒定技術標準等進行調研、論證,在鑒定機構需求數量和布局、行業準入資質要求、技術標準規范、鑒定活動特點及程序、收費標準依據等方面達成共識。
2017年4月,省環保廳、省司法廳聯合印發《關于公開遴選全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專家的通知》;6月,兩部門又聯合發布《關于全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專家名單的公告》,61名專家通過公開遴選納入專家庫;11月,兩部門再次聯合印發《山東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驗室及儀器設備配置標準(試行)》,研究起草《山東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發展規劃(2017-2019年)》,對本省現已開展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等業務的海事類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評估,將其直接納入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
目前山東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行業準入已經具備了基本條件,近期省司法廳將開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工作。
■專家建議
將試點經驗上升到法律層面
由于我國現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偏重于解決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生態環境權益的保障不清晰。在試點工作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局面。《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原則,但除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外,其他法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并未涉及。
相關專家建議,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上升到法律層面,主要包括,在實體法方面,一是以立法形式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以及賠償權利主體,明確賠償義務主體的認定;二是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內容;三是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多種擔責方式,如自行修復、委托修復、替代修復、分期賠付、修復效果評估等;四是明確針同一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這類訴訟與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之間的關系和先后順序。
在程序法方面,以立法形式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包括受案范圍、管轄、證據、調解、保全、先予執行、訴訟費用、執行監督等訴訟程序性規則。
■三起典型案例
濟南市章丘區
“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15年10月21日,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三號煤井(明皋二號副井)發生一起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造成4人當場死亡,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約3250余萬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這起事件性質為重大(Ⅱ)突發環境事件。
經查,2015年7月~11月,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上皋村三號廢棄煤井(明皋二號煤井副井)非法傾倒廢堿液23.7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上皋村三號廢棄煤井(明皋二號煤井副井)非法傾倒廢酸液17車640噸。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將固體化工廢料81桶19.92噸、液體化工廢料25桶6.84噸堆存在事發地院落地面上,將101桶桶裝廢棄物25.03噸填埋在院落地下;向章丘區雙山街道馬安村濟南金緣地金屬磨料公司院內非法填埋廢酸液129桶34.72噸。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濟南金緣地金屬磨料公司黏土井內傾倒廢酸液約400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濟南金緣地金屬磨料公司黏土井內傾倒廢酸液約30噸。范某某通過暗管向章丘區埠村街道翟家莊村廢棄煤井排放4車約120噸廢液,廢液來自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經鑒定,以上廢液均為危險廢物,案件生態損害賠償金額為2.5億元。2016年8月,省環保廳組織章丘區政府,分別與6家涉案企業先后經過4輪賠償磋商,于2017年2月20日、6月27日,分別與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達成協議,簽訂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1357.54萬元,3家涉案企業已在3個月內分兩期將賠償金足額賠付到位,1家企業將在6個月內分3期賠付到位。
2017年8月4日,省環保廳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兩家企業承擔賠償金2.3億元。12月12日,濟南中院已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非法處置醫療廢物事件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案
2015年12月18日,接群眾舉報,泰安市環保局、公安局等部門聯合赴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檢查,發現大量醫療廢物被深埋在公司院內地下,截至2016年1月19日,共清挖醫療廢物1385噸,待修復土壤1000余立方米。這起案件是山東省查處的第一起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犯罪案件。2016年12月29日,省公安廳、省環保廳將這起案列為聯合掛牌督辦案件。
經鑒定,這起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723.777萬元。2016年10月,省環保廳組織泰安市高新區管委會與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3輪賠償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2017年8月10日,省環保廳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承擔賠償金764.46萬元。12月6日,泰安中院下達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45.77754萬元。
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16年3月31日,山東華泰礦業有限公司井下200米巷道發生酸性廢水滲透事件。經查,2016年3月31日凌晨,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將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至萊蕪市萊城區高莊鎮街道辦事處南冶村的一口廢棄煤井內。廢液滲入山東華泰礦業有限公司正在作業的巷道中,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
經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201.577萬元。2017年7月,山東省環保廳組織萊蕪市環保局與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賠償磋商。7月24日,省環保廳、萊蕪市環保局與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簽訂了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229萬元,將在6個月內分3期賠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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