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0多家上市公司環境行政處罰披露率不到一成 央企、國企表現不盡人意
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及下屬多家子公司在2019年共存在48條超過10萬元環境行政處罰記錄,累計罰金超過1800萬元,但其并未在2019年報當中披露相關處罰信息。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因汽車排放問題,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下達1.7億元天價罰單,但其并未在年報當中披露相關處罰信息。
“兩桶油”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兩家連續兩年年報未披露相關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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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可能是由于環境行政處罰披露并不是強制要求,不過,上述情況或在今年底有望改觀。近日,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清華大學金融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馬駿在“環境信息披露助力經濟綠色復蘇”研討會上透露,生態環境部和證監會正在牽頭起草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的要求,預計今年年底之前會出臺。“這將產生巨大、深遠的影響。所有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都會面臨強制披露要求,這對于環境信息透明度、引導資金流向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他認為。
3620家上市公司2878條環境行政處罰記錄
累計罰金近5億元,單次處罰10萬元以上較嚴重處罰有1001條
近日,上海青悅發布了《上市公司2019年年報環境信息披露檢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累計對3620家上市公司2019年年報環境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檢查,結果不容樂觀。
據了解,本次檢查主體為所有A股上市公司(含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公開的2019年度報告中的環境信息披露情況。除個別未按時發布年報及新上市未發年報公司外,本次《報告》共檢查滬市主板1467家上市公司;深市主板459家,中小板930家和創業板764家,共計3620家上市公司。
根據《報告》,2019年度,共發現2878條上市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環境行政處罰記錄,累計罰金近5億元,其中單次處罰金額最高達1.7億元,單次處罰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較為嚴重的環境行政處罰有1001條。
“相較于2018年度,我們發現上市公司發生的環境行政處罰數量和金額都有明顯的增加。已發現的所有環境行政處罰中,有2655條處罰未披露,223條處罰已披露,未披露率達92%。”報告編制者之一、上海青悅張英豪還告訴記者,在已發現的10萬元以上環境行政處罰中,有858條處罰未披露,143條處罰已披露,未披露率達86%。相較于2018年度,10萬元以上環境行政處罰數量和未披露率也均有所增加。
不僅如此,10萬元及以上較嚴重環境行政處罰記錄共涉及312家上市公司或其下屬子公司,其中41家全部披露,28家部分披露,243家未披露。公司數量以及部分披露和未披露公司占比也均有增加。
注:其他類別指的是無罰金或處罰金額不明
越是大公司環境披露表現越優異嗎?
央企、國企表現不盡人意
參考中證指數,上海青悅將3620家上市公司按照市值由高到低劃分為五檔(市值統計以2020年7月8日為準)分別為:①1--100;②101--300;③301--800;④801--1800;⑤1800+。
結果顯示,隨著市值的降低,未披露率呈現下降趨勢,中小上市公司披露狀況要略優于大型上市公司,這多少有點出人意外。其中,市值位列前100的企業未披露率均最高,為94.74%;市值在301—800排名的公司未披露率均最低,為73.44%。
同時,另一頗為意外的結果是,央企、國企在環境信息披露上并未與其他所有制公司有明顯差異,相反在數據上還稍顯劣勢。《報告》顯示,10萬及以上環境行政處罰披露,央企、國企完全披露公司占比10.65%,部分披露公司占比10.65%,未披露公司占比78.7%;而其他企業(指除央企國企類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如民營、合資類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公司占比16.08%,部分披露公司占比6.99%,未披露公司占比76.92%。
完善的信息披露體現著公司治理水平
事前監督是有效手段
據了解,上海青悅已連續第二年發布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調查報告,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與相關方積極溝通,推動其完善自身環境信息披露。
上海青悅表示,從2019年報的信息披露檢查結果來看,由于缺乏明確的披露要求,環境行政處罰的披露仍未能得到改善,尤其是相對于2018年,2019年環保執法力度更嚴,上市公司所涉及到的環保行政處罰發生更多,金額也更多,但披露并未能有所提高。
據了解,2017年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印發《落實〈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分工方案》(銀辦函〔2017〕294號)明確提出,我國要分步驟建立強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的制度。方案分為“三步走”:第一步為2017年年底修訂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內容和格式準則,要求進行自愿披露;第二步為2018年3月強制要求重點排污單位信息披露環境信息,未披露的需作出解釋;第三步為2020年12月前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進行環境信息披露。
張英豪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絕對不是上市公司為了監管要求而做的,它是公司治理方面的直接體現之一。如果連這些都做不好,或者說只是根據監管要求而做到合格有要求,恐難讓廣大投資者相信公司的治理水平。
他建議:作為公眾公司,上市公司應肩負起更多責任,主動披露更多自身的環境信息,而不是符合監管要求即可如此簡單。作為監管部門,事前的嚴格監督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對于環境信息的披露,應該多站在實際的環境影響角度去考慮,而不是單單站在財務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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