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廢企業如何守住風險底線?
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宣判對生態環境監管部門的啟示——
危廢監管如何避免被追責?
2020年12月18日六版
李靜云
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同時造成周邊多家企業受損嚴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嘉宜公司)目前正處于被多家企業訴訟的多個財產損害賠償官司中,將面臨著巨額財產損害賠償。慘痛教訓值得深思,作為企業,尤其是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需要從事故教訓中得到一些警示,從源頭上防范此類事故發生。以下談一點粗淺的認識,以期拋磚引玉。
警示一
法定代表人承擔首要責任
《刑法》里涉及對企業追究環保和安全相關刑事責任的表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環境保護法》要求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擔責。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根據“兩高”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2019年2月20日,“兩高三部”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其中明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準、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具體來說,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國內外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為一人,他們不負責日常工作,通常是在異地或者國外。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長,而是總經理(廠長)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從響水爆炸案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看出,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是對企業違法行為承擔首要責任的。
警示二
仔細識別危險廢物的風險源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報告認定,“3·21”特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而非法貯存危險廢物以及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是觸犯《刑法》的違法行為,是要被依法定罪的。
危險廢物是企業面臨的專業性、復雜性、技術性最強的領域。自2013年6月“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出臺以來,涉及危廢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且成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數量最多的一種。響水爆炸事故再次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2020年11月27日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其中列明的危險廢物有五十大類467種,幾乎涵蓋國民經濟的絕大多數行業。不過,其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和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等5個行業,所產生的危廢就占到總量的一半以上,是產生危廢的重點行業。天嘉宜公司屬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如果涉及以上這5個行業的企業,一定不能掉以輕心,既要仔細梳理識別企業自身產生的危廢的風險源,也要了解危廢的爆炸性、毒性以及腐蝕性等特性,分門別類做好管理,并對所產生的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信息,制定詳細的危廢管理清單。企業要始終繃緊風險管理這根弦,最好專門配備危廢和危化品管理人員,督促企業在生產運行的各個環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要求,并加強對危廢和危化品等風險源的日常管理。
警示三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危化品是許多企業生產的重要原料,且來源廣泛、特性各異、復雜多變,管理難度也非常大。有的危化品也具有和危廢一樣的特性,即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特性。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包含2828種化學品,天嘉宜公司的“硝化廢料”就是廢棄的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第四條規定,“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但是,目錄中的危化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化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廢,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化品。
因此,最近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刪除了2016年版第四條,但這并非簡單的刪除,而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后,納入到名錄具體的附表中,一一列明哪些危化品是需要納入危廢名錄嚴格監管的,進一步明確納入危廢環境管理的廢棄危化品的范圍,更加科學和嚴謹,同時更加便于企業管理。
警示四
開展與中介機構的良性合作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報告指出“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事故企業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企業要從響水爆炸事故的教訓中認識到,開展環評、安評、竣工驗收等報告的編制,是通過專業的中介機構,對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幫助企業遵守環保和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企業避免環境風險和安全風險,從而保障企業持續正常生產,企業才能掙錢盈利,而不是像天嘉宜公司這樣花錢和中介機構串通,靠隱瞞的方式來“買通過”“走過場”,最終付出慘痛代價。
同時,企業也不能過于依賴中介機構。實踐中,有的“老油條”中介機構,知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比較關注諸如危廢、工業固廢、污泥等問題,審批時也比較嚴格。所以,有的中介機構為了省去被嚴格審批的麻煩,早點拿到企業的付費,在環評、竣工驗收等報告中,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關注的問題避重就輕,甚至是避而不談,以便捷的方式蒙混過關。
天嘉宜公司在這方面就是一個典型的教訓。因此,企業要開展與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良性合作,真正通過開展科學、客觀、公正的環評、安評、竣工驗收等工作,幫助企業遵守環保和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企業避免環境風險和安全風險,而不是要中介機構幫著出主意規避審批難點,蒙混過關,從而留下嚴重隱患,最終得不償失。
警示五
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臺賬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首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其次,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此條還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
根據《新固廢法》第112條,違反上述規定,就要對產生危廢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同時,新《固廢法》第77條還要求,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企業如果沒有設置危廢識別標志,罰則同上。
法律要求產生危廢企業制定危廢管理計劃、建立危廢管理臺賬、設置危廢識別標志,都不是新要求,2005年版的老《固廢法》第53條就有此要求。這次新《固廢法》修改,不過是加大了對企業不制定危廢管理計劃或者危廢管理臺賬,以及不設置危廢識別標志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警示六
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
根據新《固廢法》,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如果不申報,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需要提醒的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危廢的監管,不能僅僅依靠企業申報,更不是企業不申報就可以認定其不產生危廢。
天嘉宜公司在這方面同樣存在教訓。天嘉宜公司在明知“硝化廢料”具有燃燒、爆炸、毒性等危險特性情況下,始終未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甚至通過在“硝化廢料”堆垛前擺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在硝化廢料噸袋上貼“硝化粗品”標簽的方式刻意隱瞞欺騙。“硝化廢料”的特性是,貯存時間越長,越容易發生自燃。
對產生危廢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的要求不是新要求,2005年版的老《固廢法》第53條就有此要求。天嘉宜公司既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更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化品穩定化處理后納入危廢環境管理,最終釀成重大事故,傾家蕩產。
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有助于管理部門通過對危廢的專業化監管,提出危廢有關的環境管理要求,例如不能混合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廢,貯存危廢不得超過一年等,從而幫助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只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才能確保將環境風險扼殺在萌芽,所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監督執法,實際上是幫助企業盡早發現事故風險隱患。
警示七
嚴格依法處置危險廢物
天嘉宜公司產品銷路很好,收益也很高,但卻為了省一點處置危廢的錢,最后落得個傾家蕩產不說,老板還要坐20年牢,得不償失。所以企業要學會算大賬,算長遠賬、整體賬和綜合賬。
新《固廢法》第79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這里提到的“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是指《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有過修改,其中明確規定,“危險廢物貯存是指再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新《固廢法》第81條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這些要求在老《固廢法》第58條就有規定。
因此,產生危廢的單位,要將其危廢交給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并且,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如果不按照新《固廢法》的要求,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處置危廢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一是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要按照《刑法》第125條“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張勤岳,就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155萬元。
警示八
嚴防觸碰法律責任的紅線和高壓線
新《固廢法》在第5條明確了“污染擔責”原則。這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就是企業違反新《固廢法》《環境保護法》以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企業違法行為而執行的行政處罰。具體來說,就是對企業責令改正、按日連續處罰、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責令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
民事責任就是企業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具體來說,就是企業違反《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對他人造成了損害,承擔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天嘉宜公司目前就面臨著巨額財產損害賠償。
在環境領域的民事責任中,還有一個非常特殊的環境公益訴訟,包括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此外,新《固廢法》第118條還規定,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1倍~3倍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5倍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刑事責任就是企業以及企業負責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法》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需要強調的是,一些有關危廢的違法行為,不僅違反新《固廢法》的要求,還觸犯刑法構成了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包括“污染環境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
如果企業因為非法處置危廢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以上關于危廢污染擔責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組合拳,是企業一定要注意的紅線,尤其是刑事責任。涉危廢企業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嚴防觸碰法律責任的紅線和高壓線。
作者系武漢大學環境法博士,單位系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政策與技術處
●啟示一:高度重視危廢監管能力的提升
●啟示二:制定轄區內企業危廢監管清單
●啟示三:加強對危廢相關重點行業的監管
●啟示四: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啟示五:依法履行危廢監管職責是重中之重
●啟示六:監管重點要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上
●啟示七:執法重點要放在是否整改到位上
●啟示八:切實提高危廢利用和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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