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計3.43億!浙江省發布關于下達2021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的通知
獲悉,近日,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并調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的通知,共計3.43億元。詳細分配如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并調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的通知
浙財建〔2020〕172號
各有關市、縣(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分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環資〔2019〕10號)、《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的通知》(財環資〔2020〕85號)要求,結合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有關規定,現將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提前下達給你們,并調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達的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項目和金額詳見附件1,相應增加相關市、縣(市)2021年“2110302水體”支出預算指標。將《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下達2019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19〕98號)中下達至三門縣城市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的3300萬元調整用于平陽縣瑞平塘河(昆陽片)水系生態修復工程項目,相應追減三門縣2020年“2110302水體”支出預算指標3300萬元,追加平陽縣2020年“2110302水體”支出預算指標3300萬元。請盡快辦好相關的預算調整手續。
二、提前下達的中央資金待2021年預算年度開始后,按規定撥付使用。請按照資金和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切實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三、獲得污染防治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中央補助專項,中央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補助同一個項目。
四、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請及時完善績效目標管理,按照附件3格式填寫區域績效目標表,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報送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請各地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達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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