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均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嗎?
更新時間:2021-05-08 11:13
來源:環保產業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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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問答08: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均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嗎?
有產廢單位問:
某微信公號近日有文章標題為“新《固廢法》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均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這是正確的嗎?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陳國強律師答:
該公號文章標題的觀點是錯誤的。
經查閱,該公號文章轉的是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對某企業咨詢的答復,主要內容可簡單概括如下:
某企業問:“是不是只要有危險廢棄物產生,就需要做應急預案備案?”
廣東省廳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這個回答被錯誤解讀為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均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當然,就廣東省廳的回復而言,答案絕對正確,但服務意識略顯不足。問題的關鍵在《固廢法》第八十五條中有“依法”二字,所謂“依法”就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辦的意思。當然,前面所說的法律應是廣義的法律,可以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具體范圍視適用情形而定。
因此對于企業的問題,簡單的回復應是:依法需要制定應急預案并備案的就按照規定去辦;法律法規等沒提出要求的,產廢單位不用編制應急預案。至于法律法規對應急預算編制及備案有何要求,那就去找其他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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