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劉銳建議修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谷騰環保網訊】污水管網是城鄉建設中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其建設和運行情況直接決定著污水收集效率和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
“污水管網投資費用高、運維管理難、運行問題不宜被發現,一旦出現問題則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持續時間長、涉及范圍廣。特別是輸送的工業污水的管網發生滲漏時,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地下水環境并污染土壤,會帶來持久而嚴重的健康危害和巨大環境修復損失。”劉銳告訴記者。
而今年的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生態環境研究所常務副所長劉銳建議,修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劉銳
全國人大代表
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生態環境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污水管網建設運營現狀復雜,資產權屬不一
據了解,《條例》自2014年開始實施,從法律法規層面規范了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但多年來,污水管網暴露出了不少問題,同時對管網管理維護的需求也較為迫切。
劉銳指出:“與污水處理事業的快速發展相比,我國的污水管網管理相對滯后。近年來中央環保督察在很多地方發現了排水管網雨污混流、錯接混接漏接、 破損滲漏等問題,部分地區甚至出現‘逢雨便黑’的現象,嚴重污染了水環境,破壞了水生態。”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國污水管網監管責任未落實。污水管網建設運營現狀復雜,資產權屬不一,監管和養護維修涉及多個部門,收集輸送污水的公共管道區域存在管理盲區或多個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能交錯,加上缺少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統籌指導,導致管網監管養護責任落實困難。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污水管道越建越多,老化和破損問題加劇,需要有計劃地對管道進行檢查、養護和維修。一些地區自發開展了污水管網問題排查和整改,但由于缺少長遠規劃和法律保障,未形成科學、系統、周期性的管網維護管理機制,并缺少長效資金支持,不能從根本上長遠解決管網問題帶來的環境風險。
此外,管網基礎資料不全,信息化管理未及時跟進也是一大原因。“掌握并及時更新污水管網分布、設計建設參數以及運行維護情況,是管網管理的基礎,對于各條線開展管網監管與養護維修、新增管線設計、管網運行優化、管網應急調控等具有重要意義。”劉銳指出,目前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主管部門對污水管網工程資料掌握不全、掌握內容與實際不符、或信息更新不及時等情況。即便是環境污染風險較大的工業園區,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也多不掌握地下工業污水管網的信息,未建立定期排查和養護維修機制。因此,有必要加快管網基礎資料的收集,并加快污水管網的信息化建設進程,促進污水管網信息及時更新、多方共享、指導科學決策。
建議《條例》修改這些內容
為強化對污水管網的規劃與維修養護要求,劉銳建議,《條例》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原文第七條第二段,增加對污水管網建設與維護維修的要求,改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管網建設與維修養護、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工業占比大、管網老舊的地區,應編制污水管網建設與維修養護專項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同時,為促使地方政府將污水管網的巡查、養護、維修列入法定工作內容并提供資金保障。劉銳建議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原文第十三條之后增加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管網、泵站等設施的建設、改造與巡查、養護、維修,形成定期排查、定期養護、及時維修的周期性管網維護管理機制,并提供長效資金保障。”
同時,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原文第十五條增加污水管網竣工圖備案要求,改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管網竣工圖應準確完整,且格式上滿足政府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三章“排水”原文第二十二條之后增加第二十三條,對污水管網信息化管理予以規定。增加內容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污水管網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信息,并將信息共享給相關管理部門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加強對污水管網和排水戶的管理,提高管網問題識別能力和水質水量調控能力”。
劉銳指出,原文第十七條雖然提到了“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但主要是針對雨水管道,為“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所用。污水管網和排水戶的信息化建設要求與雨水管網有所不同,另外服務用戶涉及到住建、環保、園區、鎮街道、運營單位等多方面,信息共享更有利于污水管網的統籌管理,所以建議單獨增加一條。
“排水主管部門對管網的監督檢查應該定期化,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要求整改。”劉銳指出,“設施維護與保護”原文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發現問題時要推動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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