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超時被加處罰款,杭州某建材公司被罰42萬余元
【谷騰環保網訊】2021年9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平分局(以下簡稱臨平分局)執法人員對杭州某建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混凝土生產項目于2021年7月開工建設,于2021年9月投入生產,但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沒有建成。
對此,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平分局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報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7.15萬元,同時對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5萬元。
2021年12月31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該企業,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天內繳納罰款。
然而,該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才繳納罰款,共計超出法定繳款時間39天,產生的加處罰款共計人民幣42.15萬元,相當于原罰款金額。
案件啟示
企業繳納行政處罰罰款有限時、需及時,否則,越拖延、越壞事。
啟示一
加處罰款的數額最高可達到原罰款的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違法企業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啟示二
拒不繳納罰款將納入失信名單
如果違法企業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執法單位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可對被執行人財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將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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