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通報4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公開6月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1案例:長葛市污水凈化站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報送單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長葛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分管局長(簽字):王矛
部門負責人(簽字):馬文軍
報送人(簽字):賈曉濤
報送時間:2022 年6 月24 日
案例:長葛市污水凈化站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類型】涉嫌環境違法 【案件辦理單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長葛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環境要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主要違法行為】該公司出水口污水排放日均值:氨氮、總氮, 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 A 標準的規定。
一、基本案情
根據該污水凈化站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顯示,2022 年 3 月 5 日-11 日期間,該站外排污水中氨氮、總氮污染物日均值連續 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 準 A 標準。我局執法人員賈曉濤、付聰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對該站 進行檢查,并由長葛市環境監測管理站,監測人員朱德懷、胥華 明對該站總排放口外排污水取樣(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樣), 監測報告顯示:COD 測定濃度日均值為30 ㎎/L、氨氮測定濃度日 均值為 17 ㎎/L、總磷測定濃度日均值為 0.10 ㎎/L、總氮測定濃度 日均值為 29.3mg/L,其中氨氮日均值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 A 標準 1.125 倍(標準值 為 8mg/L),總氮日均值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級標準 A 標準 0.953 倍(標準值為 15mg/L)。并于 3 月 8 日立案 調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 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最終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貳萬元整。
二、執法亮點
(一)證據固定迅速。現場負責人見證了檢查全過程以及現 場污水取樣情況,在違法事實面前只能如實回答執法人員的詢問。
(二)執法程序規范。本案執法人員執法程序規范,嚴格按 照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執法過程中,能充分保障當事人 的合法權利,每個環節都合法、規范、嚴謹、記錄詳實。
三、案件啟示
在線監測數據是實時反映企業排污現狀,是實時掌握企業各 項數值達標更加透明化、規范化的“數據大腦”,對企業偷排、 漏排、超標排放污染物或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 為盡收眼底。在不斷提升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化和精細化水平的同 時,也對企業達標排污,不斷推進綠色發展奠定基礎,并提高環 境監管能力。
對該污水凈化站,排污口在線監控設備進行檢查、分析比對。
對該站總排放口外排污水取樣(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樣)
2案例:襄城縣某木業有限公司涉嫌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報送單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襄城分局
分管局長(簽字):孫永安
部門負責人(簽字):徐磊
報送人(簽字):殷向民
報送時間:2022 年6 月24 日
案例:襄城縣某木業有限公司涉嫌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類型】涉嫌環境違法 【案件辦理單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襄城分局綜合行政執法 大隊
【環境要素】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主要違法行為】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22 日,我局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對襄城縣某木業有限公司及廠區外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洋湖渠北岸渠水面下 一個排污口,排污口位于襄城縣某木業有限公司南圍墻外約 5 米 處,經對該公司生產區域東側空地進行挖掘,在距地面以下約 3 米處挖掘出一黑色塑料硬管,自該公司方向通向洋湖渠,我局執 法人員對暗管連接的源頭(廠區儲存罐內的污水)和暗管末端(排 污口)內殘留的污水進行取樣監測,監測結果分別為:氨氮 119mg/L,總磷 15mg/L,化學需氧量 10400mg/L;氨氮 540mg/L,總磷 41mg/L,化學需氧量 16000mg/L,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詢問該公 司實際持有人王某,王某確認是自己設置暗管,將污水向洋湖渠排放屬實,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 最終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叁萬陸仟元整,并移交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二、執法亮點
(一)證據固定迅速。現場調用挖掘機到現場,迫使環境違 法企業負責人主動指認暗管位置,從而快速準確挖出暗管,證據固定迅速,環境違法企業負責人見證了檢查全過程以及私設暗管, 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況,在違法事實面前只能如實 回答執法人員的詢問,本案中現場(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 在檢查中先后完成。
(二)法律法規更嚴格、細化。《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 準(修訂)》明確規定,全面梳理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分門別 類,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 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各項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三)執法程序規范。本案執法人員執法程序規范,嚴格按 照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移送案件。執法過程中,能充分 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每個環節都合法、規范、嚴謹、記錄詳 實。
三、案件啟示
堅守生態紅線,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依法依規予以 處理,對超標排污、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暗管滲坑排污、 在線數據造假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 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到該公司及廠區外圍進行現場檢查
該公司外圍地面以下約 3 米處挖掘出一黑色塑料硬管
執法人員排查暗管與盛裝污水罐連接位置和閥門
執法人員現場排查到該公司院內排污源頭
執法人員對外排污口現場取樣調查
執法人員對拔出暗管道現場測量取證
3天昊家紡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廢水案
案例提供單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魏都分局
案例類型:輕微違法免予處罰
案例名稱:天昊家紡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廢水案
案例概要: 2022 年5月26日接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通報,該單位在 2022 年 5 月 26 日廢水總排口COD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為 211.1 ㎎ /L,標準為 200 ㎎/L,超標 0.06 倍。所排放的廢水超過執行的排放 標準。 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水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超過水污染物 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 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022年5月31日對該單位進行了調查詢問,該單位在調查詢問筆錄中稱:
2022年5月24日自動在線設施與國發平臺聯網,在 線監控設施處于調試期,5 月 26 日因監測設施(取樣管)抽取到雜物柳絮,造成數據異常超標,經工作人員緊急搶修,數據恢復正常。 經環境監察人員現場核查該單位近段時間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及 在線監控記錄,認定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是由于檢測設備抽取雜物柳 絮造成,發現問題當天運維人員已采取維護措施,并運維方單位已出 具設備故障報告。現場自動在線監控正常運行及數據正常。
2022年6月2日,許昌市生態環境局魏都分局對該單位下發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環境違法 行為,做到達標排放。按照《許昌市疫情防控期間安全有序復工 復產工作方案》助企解難促發展要求,根據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印 發的《關于公布河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 知》(豫環辦(2021)68 號)第 4 條“單位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免 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經案件集體審議會議決定,決定對該公司 免予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
一、法律法規更嚴格、細化。《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 準(修訂)》明確規定,全面梳理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分門 別類,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各項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二、現場普法、用法,提升行政執法的“溫度”。企業違法 行為雖然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是長此以往,會導致環境管理上 的漏洞,存在隱患。給予免罰,既能讓企業意識到該行為帶來的 嚴重后果,并企業也從該案件中得到警示,做到企業發展環保先 行,不斷提升環境主體意識。
三、與時俱進,利用遠程在線監控,提高環境監管能力。遠 程在線監控設施真正成為環境污染監管的“千里眼”,在線監測 數據是實時反映企業排污現狀,是實時掌握企業各項數值達標更 加透明化、規范化的“數據大腦”,對企業偷排、漏排、超標排 放污染物或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盡收眼底。 在不斷提升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化和精細化水平的同時,也對企業 達標排污,不斷推進綠色發展奠定基礎。
4案例名稱:禹州市第一火力發電廠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提供單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禹州分局
案例點評人:趙濤
工作單位:許昌市生態環境局禹州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案例名稱:禹州市第一火力發電廠有限責任公司
案件類型:涉溫室氣體排放
處罰及執行情況:已處罰 案件概要: 2022 年 3 月 22 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趙濤、王曉磊 對禹州市第一火力發電廠有限責任公司 2019-2020 年度碳 排放配額清繳落實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調查,該企業2020 年 12 月 29 日被生態環境部納入 2019-2020 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重點排放單位名 單。根據省廳安排,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單位 2019-2020 年度碳排放報告組織核查,2020年 8 月 21 日出 具了 2019 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報告,2021 年 6 月 29 日出 具了 2020 年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結論,兩年的核查結果均已 告知該單位。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 系統》向該單位發放的配額情況:禹州市第一火力發電廠有 限責任公司 2019-2020年度免費碳排放配額量為417659噸, 應履約碳排放量為 524958 噸,碳排放缺口量為 107299 噸。 配額履約缺口占比 20.44%,超過 20%,配額履約缺口量 107299 噸。
(執法人員現場調閱資料,制作法律文書)
2021 年 12 月 15 日,許昌市生態環境局禹州分局向該單 位下達了《按時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履約工作告知書》,要求該單位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19-2020 年度(2021 年第一個履約周期)碳配額清繳,2021 年 12 月 29 日該單位 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進行了全部免費配額 量清繳結算,但仍有 107299 噸配額履約缺口額未清繳;2022 年 1 月 1 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下達了《關于依法查處未按時 足額碳排放配額企業的通知》,2022 年 1 月 4 日許昌市生態 環境局向有關分局下達了《關于依法查處未按時足額碳排放 配額企業的通知》,均要求該單位 2022 年 1 月 10 日前按時 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按規定完成 2019-2020 年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該行為涉嫌違反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八 條的規定。2022 年 4 月 7 日,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試行)》第二十八條,禹州分局向該單位下達了處罰決定, 責令該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的規定。目前,已處罰到位。
(召開案件評審會,送達執法文書)
案件啟示: 2021年是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首個履約周期,碳排放交易及溫室企業排放控制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關注,此案是禹州分局首次辦理該類案件,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禹州分局執 法人員克服法律法規不熟悉、執法經驗不足等困難,通過深 入學習《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研討其他地區辦案經驗,順利通過智慧辦案系統完成案件辦 理。通過案件辦理,提高了涉案企業的法律意識,對其他涉 溫室氣體排放企業產生了警示作用,有助于企業履行環境保 護主體責任,主動減少碳排放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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