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方案》征求意見
【谷騰環保網訊】10月19日,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印發《貴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通過編制方案、建立臺賬等措施,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八大水系排污口整治工作,有關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切實解決污水違規溢流直排問題,形成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詳情如下: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方案》意見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國務院辦公關于轉發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動方案》(國辦函〔2022〕76號)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們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貴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方案》(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建議意見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11月1日17:30。
貴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關于轉發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動方案》(國辦函〔2022〕76號,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著力推進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治理、監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以鞏固提升全省優良水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著力解決污水違規溢流直排等突出環境問題,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精準治理,持續推進排污口“查、測、溯、治、管”,建立和完善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牢牢守好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筑牢長江、珠江上游生態安全屏障。
(二)工作對象及實施范圍。本方案所稱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排查整治范圍為長江流域:烏江、赤水河、清水江、牛欄江-橫江水系,地域涉及貴陽市、遵義市、六盤水市、安順市、畢節市、銅仁市、黔東南州、黔南州、貴安新區;珠江流域:南盤江、北盤江、都柳江、紅水河水系,地域涉及六盤水市、安順市、黔東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
(三)主要目標。1.2022年底前,各市(州)制定印發轄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臺賬;完成烏江、赤水河干流入河排污口(長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按照規范樹標立牌,并完成部分整治工作;完成烏江、赤水河主要支流及其他六個水系干流排污口核查(注:國辦函〔2022〕17號、國辦函〔2022〕76號目標)。2.2023年底前,完成烏江、赤水河干流7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注:國辦函〔2022〕76號目標);完成六個水系(除烏江、赤水河)支流排污口核查,35%以上排污口整治(注:國辦函〔2022〕17號目標)。3.2024年底前,完成烏江、赤水河干流80%以上、支流5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六個水系干支流5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注:工作要求確定目標)。4.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八大水系排污口整治工作,有關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切實解決污水違規溢流直排問題,形成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注:國辦函〔2022〕17號、國辦函〔2022〕76號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編制方案。各市(州)根據前期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情況,科學制定轄區內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方案于2022年11月底前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后印發組織實施。方案應明確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問題的整治目標、整治要求、責任分工、進度安排、完成時限以及具體措施等,整治措施應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依法進行,嚴禁“一堵了之”“一關了之”等“一刀切”行為,嚴禁隨意合并以及封堵城鎮雨洪排口。(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等參與,各市〈州〉及各縣〈市、區〉政府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立臺賬。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 1232-2021),以工業集聚區,城鎮、村莊等人口稠密區,壩區、高標準農田等農業生產集中區和畜禽及水產養殖集中區等區域重點,對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無人機航拍、人工徒步等方式開展排查和核查,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數量。對核查發現的入河排污口進行分類登記、建立臺賬,雨水口、泄洪道、農田退水口以及溝渠、河港等通道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口子,一并納入臺賬。強化排污口日常管理,動態更新排污口臺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三)開展監測。根據有關監測技術規范和《長江入河和渤海地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監測工作方案》要求,開展入河排污口水質、流量監測。合理安排監測時段,原則選取污染較重時段開展監測,篩選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水質較差、環境影響明顯的入河排污口及查找主要排污問題,查清雨污混排等間歇性排放口子雨污混排狀況。將排污問題突出的入河排污口納入溯源、整治重點。(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四)實施溯源。根據核查和監測情況,采取實地踏勘、現場問詢、資料查詢等方式和管道機器人、管道潛望鏡、標識物示蹤等技術手段,結合排口周邊區域工業企業布局、生產及排污情況,農業生產模式、方式以及產出作物情況,人口分布,地形地貌特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確定排污口類別、污水來源、責任主體、使用狀態、受納水體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存在的環境風險等。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對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同步推進排查、監測、溯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五)推進整治。實施分類整治。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原則推進排污口整治。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違法違規設置的排污口,由屬地政府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采取責令拆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對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以及開發區或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實施清理合并,污水收集后進行統一處理。未入園企業原則只保留一個排污口,確需保留兩個及以上排污口,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對違規接入的排污管線進行清理,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增設檢查井等,對存在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進行整治。嚴格落實一個排污口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多個排污單位確需共用一個排污口的,各排污單位責任應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載明。實施截污治污。持續推進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加快實施《貴州省城鎮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22—2024年)》,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工業排污口責任主體應加強工業污水治理,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禁止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農業排口責任主體應加強農業面源和農村生活污染綜合治理,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以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污口整治實行清單制、臺賬制、銷號制,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明確排污口依法取締、合并、分類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六)命名編碼。對所有排污口進行統一命名和編碼,實現每個排污口對應一個身份信息,實行入河排污口“戶籍管理”。烏江、赤水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按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命名編碼。其余排污口按照我省入河排污口編碼規則進行命名編碼。(省生態環境廳)
(七)樹標立牌。參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等相關規范要求制定標志牌,牌面信息包含入河排污口名稱、編碼、類別、責任主體、監督管理單位和監督電話等。工業排污口、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港口碼頭生產廢水排污口、大型灌區退水口原則應設置標志牌。其他類型排污口各地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標志牌設置。(省生態環境廳)
(八)規范設置。科學規劃入河排污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時合理規劃布局排污口。嚴格審批入河排污口。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和入河排污口‘三合一’審批,嚴格排水企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嚴控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報生態環境部長江、珠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審核;其余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按照審核權限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2022年底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分級審批權限,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全面落實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規定。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需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九)打造樣板。積極推進貴陽市、遵義市等有關市(州)打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樣板,努力探索、宣傳和推廣入河排污口整治經驗做法,帶動其他市(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十)嚴格監管。市(州)級、縣級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開展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水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通過采取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對監測和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移交地方政府進行整改。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對未依法依規實施雨污分流,私設暗管、污水直排、借雨排污、污水處理廠違規溢流,利用溝渠、河港、排干等“零存整取”排放污水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設置審批備案實行常態化現場核查,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數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區域內現有排污口總數的10%,核查設置審批備案的排污口數量比例不少于當年審批和備案排污口總數的30%。(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要求,排污口排查整治有關工作實行省負總責任、市縣具體抓落實機制,市(州)和縣(市、區)及有關企業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為確保責任落實到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成立工作專班,充分發揮各地河湖長制工作作用,統籌推進排污口“查、測、溯、治、管”關工作,并將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項目等納入工作計劃,確保措施、資金、責任“三落實”。(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以排污口整治為契機,科學謀劃流域治理、農村環境整治、黑臭水體治理、市政管網建設等截污治污項目,強化爭資爭項。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20〕29號),各市(州)級、縣級政府將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納入重點支持項目,加大資金投入,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科技支撐。鼓勵有關企業加強科技研發,開展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集成,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務提供支撐。深入開展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響應關系,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省科技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四)強化信息公開。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各類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氛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五)嚴格監督考核。本方案確定的目標、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各地要將監測溯源開展情況于該項工作完成后10日內錄入排污口排查整治APP,整治進展情況及時錄入排查整治APP。及時總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排污口年度工作總結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直有關部門建立調度工作機制,定期對有關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度,適時開展現場督查督辦。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附:重要河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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