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第一案達成調解
【谷騰環保網訊】經過耗時約7年的漫長訴訟,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第一案錘音落定。4月17日,甘肅礦區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該院受理的公益訴訟“自然之友訴國家電網甘肅分公司棄風棄光案”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據了解,此案被視為我國狹義氣候變化訴訟第一案。所謂“棄風棄光”,即放棄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風能和光伏太陽能發電,轉而替代使用化石能源發電。
原告自然之友認為,被告甘肅電力未能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風電和光伏發電量,未能收購部分由燃煤發電替代。此舉將排放大量溫室氣體,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上述行為,并全額收購風電和光伏發電量,同時加大對新能源發電的投資力度。調解協議顯示,甘肅電力將繼續投資至少9.13億元,用于新能源配套電網建設,提升新能源發電輸送能力。
棄風棄光總電量達186.71億千瓦時
2016年9月,自然之友發起的一則民事起訴狀,將關注投到了甘肅電力身上。起訴狀顯示,甘肅電力在運營中存在“棄風棄光”行為,即指放棄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風能和光伏太陽能發電,轉而替代使用化石能源發電。
根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數據,甘肅省2015年全年的棄風電量82億千瓦時;2016年上半年的棄風電量為63.6億千瓦時;2015年全年棄光電量為26億千瓦時;2016年上半年棄光電量為15.11億千瓦時。綜合來看,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甘肅省棄風棄光總電量為186.71億千瓦時。
自然之友認為,這一情況與我國相關法律要求相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稱《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條規定,風能、太陽能屬于可再生能源,屬清潔能源。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具備資質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作為國家電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甘肅電力承擔著建設、經營、發展甘肅電網的任務,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在現實中,甘肅電力并未依法全額收購,未能被收購的風電和光伏發電量被燃煤發電所替代。”起訴書指出。
據自然之友統計,由于甘肅電力拒絕全額收購風能、光能電量上網,致使其在2015年至2016年年中使用等量燃煤發電替代棄風、棄光電量186.71億千瓦時,相當于多燃燒588萬噸標煤,由此排放了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共計5.77萬噸,并同時多排放二氧化碳1554萬噸。
“與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相比,燃煤發電過程產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煙塵等空氣污染物,這些污染物是大氣中PM2.5和PM10的主要來源,對人體健康危害不容忽視。同時,使用煤炭的火力發電過程也會產生大量的溫室氣體,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被告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依法應承擔環境侵權的法律責任。”起訴書指出。
據此,自然之友請求判令被告停止棄風棄光的行為,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風能和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并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17.18億元。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上述棄風棄光行為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治理或賠償費用,計算至被告停止棄風、棄光行為止。
耗時七年,一波三折
這場始于2016年的訴訟并非一帆風順,其先后歷經遞交起訴書、起訴被駁回、撤銷駁回、修改訴求等過程,直到達成調解總耗時近7年。
公開信息顯示,2016年9月,自然之友將立案材料郵寄至蘭州中院。在審理中,甘肅電力辯稱其未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自然之友的起訴不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同時,其不屬于應當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法律責任的非直接排污者,自然之友將其列為本案被告,于法無據;自然之友列舉的法律條款不構成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基礎。
上述辯稱得到了蘭州中院的認可。2018年8月,蘭州中院作出的一審裁定表示,甘肅電力作為電力購銷和調配電力供應的電網企業,并非發電企業,其本身并不能具體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屬于被告不適格。自然之友研究所的起訴不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的條件,對其訴訟予以駁回。
隨后,自然之友向甘肅省高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甘肅省高院卻做出了不同的判決。2018年末,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二審民事裁定書顯示,甘肅省高院認為,自然之友研究所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有明確的被告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撤銷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指令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甘肅高院二審民事裁定書截圖
2020年3月,自然之友又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其認為,為切實解決甘肅省的棄風棄光問題,依法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必須保證有充分的技術投入以及政策支撐。為此,其申請判令甘肅電力連續五年,每年投入其當年年度營收總額的千分之五,用于智能電網項目、配電網、微電網以及風電、光電外送通道和可再生能源儲能項目等保障,和促進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研發與建設,以消除因其未全額收購風電、光電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而原先提及的17.18億元賠償已不在訴訟請求列表中。
2023年4月10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協議中,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對自然之友為推進新能源消納、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所做的積極努力表示肯定。
同時其也指明,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甘肅棄風、棄光率居高不下,由新能源發電增長過快、本省市場消納能力有限、外送市場不成熟、新能源發電存在波動性而傳統電源調峰能力不足等多種因素造成。自2017年以來,在相關部門的主導下,甘肅電力與其他新能源消納各責任主體協同發力,大力開展電力市場建設、拓展消納空間,持續加大風電、光伏消納力度。
為服務“雙碳”目標,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推動新能源消納能力持續提升,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判令,甘肅電力在“十四五”初期累計投資19.8億元(涉及4項750千伏、14項330千伏輸變電送出工程)的基礎上,繼續投資至少9.13億元,用于新能源配套電網建設,提升新能源發電輸送能力。同時,上述輸變電送出工程項目嚴格按照規劃實施,非因規劃變動不得變更或取消。并要求其依法合規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一案”結案示范意義深遠
針對此案,支持起訴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向記者分析,“棄風棄光”行為的產生,是在新舊能源轉換過程中,有關部門未能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而向舊的能源生產方式和利益相關方妥協的結果。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應當全額收購,但有關管理部門當時卻通過規范性文件,允許電網按比例收購煤電和可再生能源,這本身就與法律要求相悖。
“事實上,這種行為在全國并不是個例,在寧夏也有棄風棄光問題,而在四川、云南則存在著嚴重的棄水問題。而作為我國‘狹義氣候變化訴訟’第一案,本案具備一些值得關注的地方。”王燦發稱,首先,自然之友作為草根環保社會組織率先提起了這一訴訟,且被告為大型國有企業。對體制內機構而言,要提起這樣的訴訟可能是十分困難的,但社會組織就發揮了它的優勢。
其次,案件過程非常曲折復雜。最初,蘭州中院做出了駁回起訴的裁定,但上訴后,甘肅高院撤銷了原裁定,決定應當受理這一案件。所以,甘肅高院在應對氣候變化的訴訟中做出了很重要的決策,即應當受理這類新型案件,而這個決策也被證明是正確的。正因為有這樣一起案件的提起,引起了有關部門對棄風棄光問題的重視,并采取措施降低了棄風棄光率,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使得光伏發電和風電的投資能夠減少浪費,有利于推動雙碳目標的實現。
然而,在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必然面臨兩難抉擇。王燦發坦言,如果判被告敗訴,產生的影響是一些大型國有企業難以承受的;但如果判環保組織敗訴,也沒有道理,因為它是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來起訴的。在這種情況下,通過調解來結案可能是一種最好的妥協方式。
“但不管是怎樣的結案方式,這一訴訟的結果都導致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率的提高,而且也促使有關部門采取了更加符合促進‘雙碳’目標實現的政策和措施,而且調解書中還要求被告承諾投資十多億元,來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基礎設施,這都是非常好的現象。這一案件的結案,對于我國今后應對氣候變化、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影響,也可以讓一些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和機制得到一定程度的糾正。”王燦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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