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車產生的噪聲能否構成噪聲污染侵權?
【谷騰環保網訊】汽車美容店清洗車輛過程中產生的噪聲,能否構成噪聲污染侵權?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經法院實地調查,被告清洗車輛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已嚴重干擾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構成噪聲污染侵權。
經營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
原告周某亮的住宅位于被告某汽車美容店的正上方,系上下樓相鄰關系。
被告經營范圍包括機動車修理和養護、洗車服務,店內有洗車、修車所用的洗車機泵、水泵噴槍、吸塵器、升降機等設備運行,未采取相關降噪措施。
經檢測,被告噪聲排放超過限值,原告多次協商、投訴,但被告始終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
原告認為被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起噪聲污染侵權訴訟,要求被告立刻停止噪聲污染侵權行為,并賠償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失。
超出了相鄰關系的容忍義務
灌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汽車美容店經營洗車、保養、修理車輛等業務,使用洗車機泵、水泵噴槍、吸塵器、升降機等設備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噪聲。作為排放噪聲的經營者,被告應當按照《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采取優化布局等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但被告未采取相應的措施。
經現場調查,被告產生的噪聲在原告居住房屋內可以清晰聽到嗡嗡聲或咯噔咯噔聲,已經干擾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鄰關系的容忍義務,被告的行為構成噪聲污染。
綜上,法院遂判決被告限期內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聲符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的要求,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判決中釋明被告可采取的降噪措施
2022年6月5日,《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根據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超標排放不再是構成噪聲污染的必要條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聲擾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新《噪聲污染防治法》解決了部分領域因噪聲達標排放而使受害人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的困境,進一步拓寬了人民群眾聲環境權益的保護范圍。為提升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構建和諧和睦的鄰里關系,法院在判決中釋明被告可采取的降噪措施,例如通過優化布局、安裝隔音、消音裝置、更換低噪聲設備等方式方法,還原告住宅安寧,使司法裁判更好地與社會共識相契合,貫徹落實新《噪聲污染防治法》源頭防控的治理理念,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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