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大冶一企業責任人被行拘
【谷騰環保網訊】2023年4月7日晚,湖北省大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對一企業進行夜查,發現一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例,該企業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處罰款,責任人羅某某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5天。
具體案情
該企業主要生產經營磁性材料器件、模具電子元件及組件等。當晚夜查時,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的濕法除塵設施在運行,濕法除塵循環水池壁破損,導致循環廢水經破損處流入雨水溝,直接排入外環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屬于典型的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經取樣檢測,外排廢水中總氮和氨氮濃度分別為32mg/L,15.8mg/L。
2023年4月17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對該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并制作詢問筆錄等固定證據。2023年4月24日,大冶市分局對該企業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環境行為決定書》。接到決定書后,該公司迅速利用水泥對濕法除塵循環水池壁破損處進行了修復。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考慮其小型企業經濟承受能力,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1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于5月24日將該企業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案件啟示
黃石市生態環境局持續通過夜查、節假日等錯時執法,以“四不兩直”的方式,嚴防企業利用夜間、周末、節假日等時段進行違法排污行為,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嚴厲震懾環境違法企業。該案件的辦理,表明了黃石市大冶市在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防范生態環境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態環境利益和提升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能力等方面起到了表率和示范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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