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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時間:2023-12-14 10:37 來源:浙江生態環境 作者: 閱讀:5803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布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

 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相應代價,各地各部門協同發力,辦理了一批具有影響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案件,體現了各地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彰顯了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的堅定決心和堅決態度。

 為加強警示宣傳,2023年11月,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布省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案例包括:

一、溫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巨量砂石侵占楠溪江河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溫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經水利部門許可,擅自將大量砂石等物料堆放在永嘉縣沙頭鎮高浦村楠溪江灘地,被查處并處以行政處罰5萬元。2022年7月,溫州市水利部門聯合巡查發現該河段砂石堆積仍未清理。經評估,企業侵占河道的行為,造成侵占區域內灘涂濕地生態系統主導洪水調蓄服務功能完全消失,并導致約12.76畝植被被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期間損害費用為10.86萬元,生態損害恢復費用預計為560.208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費用5萬元,合計為576.068萬元。

(二)磋商及修復

 2022年10月17日,永嘉縣水利局與溫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賠償義務人)簽訂賠償協議,由賠償義務人自行組織原地修復(預算費用560.208萬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侵占區域砂石清運與土地平整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綠色植被破壞區域的植被恢復工作,并支付期間損害賠償金10.86萬元、調查評估費用5萬元。

 2022年10月,賠償義務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灘地內50萬噸砂石的清運和場地平整,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洪水調蓄主導功能已基本得到恢復,并于2023年6月完成復墾綠化。2023年10月18日,修復通過現場驗收。

(三)典型意義

 該案作為全省首例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為推動全省水利系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起到積極的試點示范作用,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一是開創省內水利領域損害賠償工作先河。該案作為全省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第一案,其在法律適用、損失認定、程序規范、辦案機制等方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辦案單位在總結該案經驗基礎上,制定印發了《溫州市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指南(試行)》,為全省水利領域系統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地方經驗。

 二是構建市縣兩級聯合辦案的推進模式。該案線索在溫州水利部門市縣聯合巡查中發現,由于水利領域無先例可借鑒,且涉案金額高,賠償義務人對賠償責任存在異議,水利部門成立市縣兩級聯合工作組,在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等環節開展市縣聯動,確保了賠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是積極營造“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該案革新了水事領域“一罰了之”的現象,堅持自行修復、替代修復等方式承擔生態損害修復責任,違法成本提高了一百多倍,對潛在違法者起到極大的震懾和警示。結合水利報、溫州日報等媒體報道,起到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宣傳警示效果,營造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良好氛圍。

二、杭州市某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利用廢機油致土壤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檢查發現,某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賠償義務人)位于余杭區瓶窯鎮鋼管租賃站使用廢機油涂刷卡扣、螺桿等部件防銹翻新,未采取防范措施,場地也未采取硬化和防滲措施,造成土壤環境污染。經查,當事人從2015年起無證經營危險廢物,非法利用處置廢機油共19.8噸,經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鑒定評估,受損場地土壤6個損害調查點位中5個點位均存在損害,1個點位石油烴(C10-C40)超過第一類用地的風險篩選值,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10.7萬元。

(二)磋商及修復

 2022年10月1日,在余杭區檢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省環科院等部門共同參與下,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由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具體承辦)與賠償義務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由賠償義務人按要求自行對超標點位受損土壤進行清理,承擔評估區域土壤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調查與鑒定評估費用,共計10.7萬元。另在磋商時,賠償義務人表示愿意積極彌補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對社會公眾的不利影響,額外出資50萬元環保公益金用于地方生態環境建設,并簽訂補充協議。

 本案在清理過程中邀請省環科院專家現場開展技術指導,避免過度清理或清理不徹底的情況發生,最終清理污染土壤12.2噸并妥善處置。經監測,清理后的土壤污染物濃度達到修復目標值。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杭州市打擊鋼管租賃行業非法處置利用廢礦物油違法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通過公、檢、環等多部門聯動,行政司法與刑事司法緊密銜接,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全程參與,違法企業得到處置,受損環境得以修復,助推了杭州市鋼管租賃行業污染整治進程,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借鑒。

 一是部門聯合,協作推進案件辦理。該案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聯合公安部門共同調查,檢察機關全程司法指導并將賠償結果作為檢察機關刑事合規裁量情節,省環科院全程提供技術支撐,多部門密切配合、合法有序推動案件辦理,落實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融合合規審查,助推行業規范經營。通過檢察機關刑事合規審查及生態環境部門的業務指導,賠償義務人制定了企業環境污染管理辦法等多項制度,規范經營。同時杭州市建筑設備租賃商會以案為鑒、以案促治,出臺《行業指引》規范防銹油采購、使用、貯存、運輸、處置操作環節,助推環境安全隱患消除和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因勢利導,拓展環保公益路徑。辦案單位因勢利導,結合宣傳教育,積極引導賠償義務人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履行企業環保義務。賠償義務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外,額外出資50萬元環保公益金參與地方路燈節能改造工程,為賠償義務人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新的實踐模式。

三、溫州市樂清市鄭某某等6人非法傾倒建筑垃圾破壞耕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樂清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東城管理所在巡查時發現,鄭某某將承包的耕地提供給黃某某、連某某、趙某某、胡某某、陳某某等人用于建筑垃圾填埋。調查發現,涉案地塊為基本農田,耕地面積15.717畝,耕作層已遭徹底破壞,法院判決鄭某某等5人分別構成非法破壞農用地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到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7000-9000元;另1人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經司法鑒定、評估,鄭某某等6人非法傾倒建筑垃圾造成19.18畝耕地破壞,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費用為1018842.88元。

(二)磋商及修復

 2022年10月9日,樂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胡某某、陳某某、連某某等賠償義務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由賠償義務人承擔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22年12月19日,1018842.88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全部繳納到位。

 為切實保護耕地,減少損失,屬地街道積極承擔管理責任,主動實施涉案地塊復墾,于2022年7月31日完成復墾,符合耕作條件,通過驗收。

(三)典型意義

 該案將賠償義務人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檢察公訴量刑考量依據,積極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實與檢察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并堅持修復為先,嚴格屬地責任落實,對同類型案件辦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是司法協作,合力共贏。該案辦案部門和檢察機關密切協作配合,抓住審查起訴前的有利時機,通過釋法說理向當事人充分闡明賠償與否和檢察公訴具體量刑建議的利害關系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的順利辦結發揮了關鍵作用,既體現對環境污染零容忍,又節約了司法資源。

 二是修復為先,落實責任。為避免損害擴大,該案在組織磋商的同時,通過協商由所在街道先行實施整改,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既督促賠償義務人落實主體責任,又促使屬地落實環境保護管理責任,在法律責任落實和社會效果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精準突破,應賠盡賠。該案涉及多個賠償義務人、責任分配難度大。辦案部門根據不同責任主體,因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輕重不同,賠償意愿差別較大,結合賠償義務人償付能力,精心制定賠償磋商方案,經多輪磋商、反復釋法,最終與賠償義務人簽訂賠償協議,并全部履行到位,實現“應賠盡賠”。

四、嘉興市某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排放二氯甲烷污染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1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嘉善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義務人)未按照環評要求及時更換發泡、注塑廢氣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裝置中的活性炭,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費用一百萬元以上。經查,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間,企業違反環評規定,未按要求更換活性炭對二氯甲烷等廢氣進行吸附,違法排放二氯甲烷共計252.64噸,對大氣環境造成損害。根據鑒定評估報告,企業超審批量排放二氯甲烷造成大氣環境損害,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總計653.0612萬元。

 2022年7月25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嘉善分局聯合縣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商定由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追償程序,且由檢察機關先期代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預繳資金631.6萬元,以保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得到有效履行。

(二)磋商及修復

 2022年12月6日,在同級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見證下,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嘉善分局與賠償義務人雙方共同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在先期預繳631.6萬元基礎上,補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3.4612萬元、支付鑒定評估費用18萬元,共計653.0612萬元。

 案發后,企業通過升級環保設施、改進生產工藝,已不再產生二氯甲烷,確保污染源從源頭上得到治理,并建立完善了環保管理制度。協議簽訂后,賠償義務人還自愿購買了11萬余元的苗木,在大云鎮繆家村社區開展補植復綠,改善當地生態環境。

技術改造提升

(三)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機制保障、部門協作、賠償預繳等方式,保證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完全落實,為涉氣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是注重機制保障,貫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自2020年始,嘉興市全面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先后出臺文件規范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前磋商、司法確認與訴訟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等機制,全力貫通銜接路徑。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和司法機關嚴格落實銜接機制,互通線索信息、積極聯動會商、密切分工合作、協力促成磋商,確保了案件的順利辦結。

 二是開展一案雙查,探索刑事證據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證據一體化獲取。涉氣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具有證據消散快、難固定的特點。該案辦理單位執法部門在完成涉刑案件線索移交程序后,仍持續配合屬地公安機關深入開展相關調查,多次在專業上給予指導幫助,為后期的鑒定評估損害量化提供了更為全面和準確的證據支撐,在推動刑事證據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證據的一體化獲取上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三是創新賠償方式,探索賠償履行與刑事合規不訴融合路徑。辦案單位充分考慮案件存在調查評估周期長的可能,聯合同級檢察部門創新采取預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方式,既保證了后期賠償義務的有效履行,也為開展合規不訴,引導賠償義務人改進生產工藝和升級環保設施,及時規范恢復生產創造了有利條件,實現了生態權益追償和企業發展利益的兼顧平衡。

五、寧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傾倒果膠污泥和桔子瓣渣等固體廢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7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接群眾舉報,檢查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賠償義務人)存在果膠污泥和桔子瓣渣等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堆放的行為,隨即啟動“一案雙查”。

 經調查,2021年11月21日至25日,賠償義務人擅自將242噸果膠污泥和桔子瓣渣等固體廢物傾倒堆放于茅洋鄉五獅山景區上山路的半山腰林地處。案發后,賠償義務人及時采取應急措施,清理出28噸傾倒物交由專業機構進行處置,剩余遺留在林地和溝渠中的固體廢物因雨水等原因已擴散至地表溝渠或滲入地下水,對水環境造成一定損害。經第三方機構評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162660元。鑒于企業案發后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象山分局依據自由裁量規定予以罰款14.6萬元。

(二)磋商及修復

 2022年11月20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與賠償義務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由賠償義務人通過實施周邊村莊公園改造及河道清淤、山塘水庫及上下游流域環境修復等進行替代修復,并承擔應急處置和其他事務性費用,合計162660元。

 目前,公園改造、河道清淤和山塘水庫及上下游流域環境替代修復均已完成,周邊環境得到改善,群眾切身感受到賠償修復的成果。

(三)典型意義

該案對鼓勵企業積極履行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高效靈活利用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具有借鑒意義。

 一是探索罰賠銜接,助推制度落實。辦案單位第一時間啟動“一案雙查”,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鼓勵支持賠償義務人主動履行賠償責任,積極探索行政處罰與損害賠償銜接路徑,對類似案件辦理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同時,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充分吸收該案經驗,在《寧波市生態環境系統從輕減輕處罰清單(試行)》中,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履行情況作為環境違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要素之一,為推動制度落實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是堅持修復為先,靈活資金應用。該案在無需開展水環境修復情況下,嚴格損害地生態環境修復為先的賠償資金使用原則,積極采取異位替代修復形式,在損害地周邊實施公園改造、河道清淤和水庫及上下游流域環境修復等,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多元化管理使用提供了有益借鑒。

 三是營造宣傳新窗口,提升群眾獲得感。該案采用替代修復模式,對公園和水庫進行改造和清理,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落地到人民群眾身邊,通過公園內設立項目改造介紹,讓群眾在感受生態環境改善的同時,更直觀地認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六、紹興市某酒業有限公司通過隱蔽墻洞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下午,紹興電視臺暗訪記者提供的案件線索反映,紹興市某酒業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污染河道。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嵊州分局調查發現,該企業通過隱蔽墻洞直接排放冷卻廢水和洗滌廢水,采樣檢測結果顯示,企業外排生產廢水導致下游外環境化學需氧量比上游超標達3倍以上,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隨即啟動生態損害賠償與環境資源違法“一案雙查”,并積極動員企業采取應急措施,減輕對周圍環境影響。經第三方機構鑒定,企業外排生產廢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合計182793元。2023年2月7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嵊州分局針對企業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66.5萬元。

(二)磋商及修復

 2022年11月18日,紹興市某酒業有限公司主動履行應急處置費用17.26萬元。2023年1月5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嵊州分局與紹興市某酒業有限公司簽訂賠償協議,由紹興市某酒業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和鑒定評估費共計10193元,上繳至嵊州市國庫。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紹興市環境資源案件違法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一案雙查”的生動實踐,有助于激發企業自覺守法的動力,增強企業守法經營意識和認錯糾錯的積極性,減少環境污染損害。

 一是嚴格“一案雙查”。該案執法人員在收到信訪線索后,立即核實反映信息,落實“一案雙查”機制,通過調查詢問,確定了廢水外排的方式、水量、排放時間,并依據紹興市生態環境污染損害案件應急處置和第三方參與核查指南等文件要求,第一時間做好采樣監測,減少多次補充調查給企業造成的負擔,為下一步的損害鑒定評估提供了證據支持。

 二是探索賠罰銜接。辦案單位從企業經營實際出發,鑒于企業主動履行賠償責任,秉持寬嚴相濟、包容審慎的行政監管理念和履行損害賠償可從輕處罰的規定,依法予以從輕10%的罰款,有效銜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處罰工作,提高了企業的賠償積極性,為同類型案件辦理提供了裁量幅度參考。

 三是快速鑒定,高效賠償。鑒于該案污染物來源明確,廢水外排和污染損害事實清楚,且賠償義務人愿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辦案單位果斷按程序啟動快速鑒定評估,委托第三方評估單位僅用7天即完成了鑒定評估并出具意見書,避免了可能出現的鑒定周期長影響賠償的情況,降低了企業過程性費用,為高效賠償磋商創造了有利條件,也為同類案件高效辦理提供了參考。

七、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楊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20年9月起,楊某在其租用的嘉興市秀洲區王店鎮某村的廠房內從事金屬標識牌加工業務。2021年7月,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楊某在生產過程中,將酸洗、堿洗過的金屬標識牌用清水沖洗后,排入廠房內一集水泥坑,再用抽水泵抽至廠房西北側竹林內大泥坑,均未做防滲處理。經檢測,泥坑中廢液屬于危險廢物,特征污染物為銅、鎳、鉻、鋅,對附近土壤環境造成損害。經鑒定,該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14442.50元。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以楊某涉嫌污染環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裁判結果

 本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發生后,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與楊某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磋商。2022年12月19日,雙方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楊某以貨幣賠償114442.50元(前期已支付60542.50元)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后雙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進行全面審查后,裁定確認市生態環境局與楊某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有效。文書送達后,楊某主動繳納了協議確定的賠償金。

 刑事部分,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考慮到自首情節,且楊某已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判處楊正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二萬元,并禁止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環境污染引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嘉興地區民營作坊經濟發達,小作坊污染案件時有發生。本案的賠償義務主體系自然人,污染地點位于農村租房,污染地點比較隱蔽,是本地區范圍內小作坊污染的典型代表,但對區域內水體、土壤等生態環境損害十分嚴重。案發后,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第一時間委托鑒定部門進行鑒定評估的基礎上先予進行磋商,人民法院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責任,將磋商協議及履行情況刑事案件量刑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由于磋商調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通過人民法院對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賠償權利人可在賠償義務人拒絕履行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大提高了生態損害賠償磋商程序的效率。本案在送達文書時,法院主動向賠償義務人釋法說理,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前,賠償義務人也主動履行了協議確定賠償金額。本案的辦理,對于地區范圍內小作坊損害生態環境的損害賠償磋商和協議司法確認具有參考意義,是“行政+司法”共同治理環境污染、加強生態修復實踐探索的體現。

八、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訴王某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日,王某某擅自允許他人將工業固體廢物傾倒于新昌縣儒岙鎮某村石塘邊,對該區域土壤、地表水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經鑒定,所傾倒的工業固體廢物系有毒物質,造成傾倒區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合計231964元,包括污染清除處置費用12000元,生態環境損害數額116129元,鑒定評估費用103835元。因王某某未在賠償意見書規定時間內提交答復意見,無法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提起本案訴訟。

檢查現場

(二)裁判結果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7日主持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被告王某某承擔污染清除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鑒定評估費用等共計236964元,分十二次付清,第一期支付時間為2023年9月30日前,之后每一個季度的最后一個月月底前支付2萬元,最后一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付清余額16964元。二、任何一期被告未依約支付,則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可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其一次性支付余款。三、案件受理費4854.46元,減半收取2427.23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整改后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階段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了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則,目的在于讓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盡早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盡快啟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遵循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在職權范圍內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案,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提高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效率,保護了亟待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在具體責任承擔上,考慮到侵權人王某某的履行能力,人民法院還在調解書中確定賠償款項可申請分期賠付,在保障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的同時,較好地統籌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辯證關系。

九、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訴陳某某等四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集塵灰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中危險廢物。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間,陳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戴某某、陳某一、陳某二等三人收購集塵灰,傾倒于玉環市龍溪鎮某村露天回收場上,并將石灰、沙土摻入所收購的集塵灰進行混合攪拌再行出售,累計出售集塵灰達1200余噸。期間,戴某某從玉環市、諸暨市等銅生產企業收購集塵灰46余噸,陳某一單獨或者伙同陳某二從玉環市沙門鎮、楚門鎮等多家銅生產企業收購集塵灰達51余噸,陳某二單獨或者伙同陳某一從玉環市沙門鎮、楚門鎮等多家銅生產企業收購集塵灰達21余噸,在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給陳某某并運送、傾倒至其露天回收場。經鑒定評估,清理處置費用為36701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414450元;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與鑒定評估費用合計180000元。2021年10月12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向陳某某的家屬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其家屬表示同意磋商以及愿意承擔所有費用,但最終僅支付了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與鑒定評估費用180000元。后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提起本案訴訟。

現場檢查

(二)裁判結果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不具備處理危險廢物的資質和處置能力的前提下,傾倒危險廢物至露天回收場,戴某某等三人非法運送、傾倒危險廢物至陳某某的露天回收場,嚴重污染環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承擔相應的環境修復費用。綜合考慮陳某某出售及戴某某等三人非法運送、傾倒集塵灰數量,判令陳某某賠償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清理處置費用36701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414450元及相應律師費,戴某某等三人按照比例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鑒定費、律師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本案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則。被告陳某某在不具備處理危險廢物的資質和處置能力的前提下,傾倒危險廢物至露天回收場,被告戴某某等三人非法運送、傾倒危險廢物至被告陳某某的露天回收場,嚴重污染環境,均已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等14部委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被告戴某某等三人已經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因本案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與賠償義務人經磋商未能達成一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各被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為保護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訴臺州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臺州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屬制品公司”)經營金屬制品熱鍍鋅加工。2019年9月4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巖分局執法人員對被告金屬制品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時,發現金屬制品公司清洗槽中流向廢水收集池管路某處有破損,破損處無防滲漏措施,廢水滲漏到地下、形成滲坑。經采樣,滲坑內水樣pH檢測值為4.50,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排放標準pH6-9的范圍;總鋅濃度為365mg/L,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排放標準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2.0mg/L)10倍以上。經鑒定評估,金屬制品公司的廢水滲漏系明確的污染源,場地土壤及地下水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296994.2元。2021年4月,臺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巖分局向金屬制品公司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意見書,因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提起本案訴訟。

現場檢查

(二)裁判結果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金屬制品公司污水滲漏導致環境污染的事實成立,應當承擔相應的環境修復費用。考慮到被告金屬制品公司經營困難,一次性支付修復費能力不足,在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同意基礎上,依據法律精神,經過法院居中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將金屬制品公司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96994.2元約定為自2022年9月起至2024年6月止分八期支付給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并上繳國庫。同時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及參與權,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對調解協議進行為期三十日的公告。最終在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調解協議生效并進入履行。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臺州首例適用分期支付修復費用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當環境遭到污染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企業對受損生態進行修復,當企業一次性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困難時,探索以分期方式支付生態修復費用,可以有效平衡受損生態恢復與企業發展之間的矛盾。本案被告金屬制品公司需要支付的生態修復費用接近30萬元,這對一個規模不大的企業來說是一筆沉重的負擔,一次性履行極有可能導致該企業停業停產,而根據調解協議,通過分期支付方式,金屬制品公司可以繼續正常生產經營,通過良性經營逐步支付生態修復費用,實現邊生產邊修復,既能夠有效促進環境修復,又能促進企業自身通過技術改造,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有機統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依據“和合司法”理念,積極通過調解磋商平衡公益與私益、生態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是服務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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