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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印發《重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5-28 15:00 來源: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 閱讀:2528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詳情如下: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4〕4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執法總隊、市環境衛生事務中心、市市政環衛監測中心:

 《重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重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建筑垃圾減排、資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活動。本辦法建筑垃圾均指城市建筑垃圾。

建筑工程砂石土管理、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等由相關部門按國家及我市相關文件規定實施。

 第三條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主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統籌全市建筑垃圾的行業管理,加強相關政策制定工作,日常事務性工作由其所屬的環境衛生事務機構負責。區縣(含自治縣,下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建筑垃圾具體管理,做好轄區建筑垃圾規劃、行政審批和其他日常監管等具體工作,加強人員和資金保障。

 公安、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等相關工作。

 本市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相關行業協會制定團體標準,促進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的行業自律和規范。

第六條 本市推動建立建筑垃圾全鏈條閉環監管機制,確保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實現閉環管理。

 第七條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配合轄區人民政府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積極推動落實轄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劃。

 第八條 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的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積極推廣鋼結構裝配式住宅,推行工廠化預制、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勵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優先選用綠色建材,實行全裝修交付,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產生。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推行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臨時存放并計劃回填的應落實好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治等相關措施。

 第十條 建設工程向施工場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排放前向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建筑垃圾產生核準。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因搶險、救災等需要緊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以及其他按規定不用辦理產生許可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堆放在指定地點。裝修垃圾堆放地點設置應當方便堆放。

第十二條 拆除垃圾和居民自建房建筑垃圾按照裝修垃圾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進入建筑垃圾填埋場處置的工程泥漿應當經過干化處理。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建筑垃圾運輸核準。

第十五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道路行駛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規范,保持整潔、密閉、分類運輸,禁止帶泥上路;

(二)保持運輸車輛的行駛及裝卸記錄等電子裝置正常使用;

 (三)按照核準證規定的時間、路線收運建筑垃圾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不得沿途泄漏、遺撒、傾倒建筑垃圾;

(四)隨車攜帶相關核準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環境污染的,應承擔清理義務,未及時清理對道路交通正常運行造成影響的,由轄區城市管理或相關部門組織清理并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設置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應當向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

 從事工程回填、道路建設、礦山修復、綠化造景、資源化利用等實施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場所應當遵守前款要求,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出口應當進行道路硬化,設置視頻監控、車輛沖洗等設施設備,記錄車輛出入,保持進出道路、運輸車輛清潔。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核準證所載信息接收建筑垃圾;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三)建立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臺賬信息,并向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方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提供。

(四)定期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安全監測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建檔備查;

(五)不隨意接收未經脫水干化處置的工程泥漿;

(六)不接收生活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垃圾等其他未經核準的固體廢物;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傾倒地、拋撒地、堆放地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理并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本市倡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可以享受稅費、信貸等優惠的,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單位結合建筑垃圾種類、物料特性和處置工藝實施資源化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鼓勵對工程渣土直接用于土方平衡、道路建設、礦山修復、工程項目回填,對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水泥混合材料、生物質燃料等產品。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利用標準。

政府投資工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社會投資工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費用由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的價格由市場進行調節。各區縣應當公開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收費價格。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及相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加強源頭執法和全鏈條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事項:

(一)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二)擅自承運或未密閉運輸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的,處置或者超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

(四)將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管理應提高數字化監管水平,推動信息化平臺建設,探索建筑垃圾源頭產生、行政審批、運輸單位及車輛、處置場、資源化利用場、違規失信、行政處罰等基本信息的數字化監管。

 信息化平臺應積極爭取與其他相關平臺在建筑垃圾準運、運輸路段、車載GPS、車輛號牌、通行管理、駕駛員等相關數據上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力爭實現對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推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約束機制建設,推動行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安全監管制度,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建筑垃圾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狀況、運輸和處置單位及其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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