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環境處罰中的企業“金蟬脫殼”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吉林省長春市某環評機構因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時“隱瞞項目已實際開工建設”等相關問題受到生態環境部門處罰,不僅被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更被要求“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筆者發現,生態環境部門的處罰是5月底做出的,而該環評機構已于5月初申請辦理了工商注銷。這意味著,生態環境部門做出處罰時,該環評機構事實上已喪失了被處罰的主體資格,后續禁止性行為處罰已然落空。
誠然,公司的設立和注銷是國家法律賦予企業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在國家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一些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等變得越來越容易。這客觀上也成為不少企業規避法律責任風險的一種手段。某種意義上,這也是當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禁而不絕的重要原因。一旦公司發生違法行為,換個馬甲繼續經營,絲毫不影響相關人員在市場上繼續圈錢。
此類行為絕不可以坐視不管。當前,在持續保持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行為高壓打擊態勢的同時,務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企業的“金蟬脫殼”行為,確保環境處罰落到實處。
完善環境監管法律制度,推動第三方環保服務單位與主要責任人員的同步監管。現有《環境影響評價法》盡管明確了建設單位以及環評編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規定了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禁止性行為,但沒有明確對于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這也為該類人員推動環保服務公司“金蟬脫殼”提供了便利。在后續立法中,有必要修訂和完善相關責任規定,杜絕此類漏洞。
筆者注意到,部分地區已在地方立法中進行了嘗試。《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規定了“對(第三方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理要求,客觀上將監管范圍從“環評編制主持和編制人員”拓展至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為各地完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監管制度提供了借鑒。
嚴格處罰決定執行,推動環境監管處罰落地見效。環境行政處罰是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有效制裁和懲戒,行政處罰能否落到實處關系著環境監管的成效。生態環境部門要從處罰前、處罰后兩個階段抓好處罰決定的執行。生態環境部門一方面要強化與行政審批部門的聯動,涉及公司等非自然人主體的處罰案件,在案件立案調查過程中主動向審批部門推送信息,避免企業在處罰過程中提前注銷,造成“罰無此人”的尷尬。另一方面,要強化處罰后與法院、檢察等司法部門的聯動。針對部分公司通過注銷逃避處罰的行為,要主動向法院等部門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司法部門的查封扣押、罰款追逃等手段,堅決避免相關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人走債銷”的遁逃行為。
推進環保第三方服務的信用監管,完善相關人員的信用評價。生態環境部已于2019年公布施行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等配套性文件。要把環境信用監管作為環保第三方服務監管的有效手段。要持續完善信用管理內容,結合國家規定,推動環保第三方服務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相關人員的全鏈條管理,避免形成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管理的真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結合環評審批、執法監管、行政處罰等工作,抓好第三方環保服務信息的歸集,確保第三環保服務機構和重點人員“應評盡評”。
環保信用評價的成效關鍵在于信用結果的運用。要推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結果與企業市場經營行為相掛鉤,強化對環保第三方服務機構重點人員的終身信用管理,定期在本區域范圍內公開發布第三方機構及重點人員信用評價結果,不斷擠壓弄虛作假第三方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的生存空間,引導社會企業選擇信用行為佳、信用評價結果好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持續提升第三方服務質量。
“金蟬脫殼”不過是現有企業在監管制度尚不夠健全的當下玩的一出小把戲。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以此案為鑒,逐步完善監管制度,抓好制度落實,不斷構建健康有序的第三方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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