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無組織排放如何認定?
【谷騰環保網訊】某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省某市一企業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硫酸車間原料倉庫大門及頂部未按要求密閉到位,倉庫內的上料口未安裝粉塵收集處理裝置。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并將該問題交辦至屬地生態環境局。屬地生態環境局遂以“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排放”為由對該企業立案調查。現場勘察時,該企業稱原料倉庫大門和房頂系檢查前一天被大風刮壞,被省生態環境廳發現后,企業立馬將原料倉庫大門更換為紅外感應門,修復了破損房頂并對上料口進行了二次封閉,省生態環境廳發現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屬地生態環境局認為該企業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決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六萬元的行政處罰。企業提交了《環境保護處罰陳述申辯書》,認為原料倉庫是按照環評設計進行建設的,符合環評報告、排污許可證的要求,環評報告及排污許可證均未要求上料口安裝粉塵收集設施。倉庫內堆放的是含水量10%左右的含硫尾礦,不易產生粉塵,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發現問題后,企業及時進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請求免予處罰。
屬地生態環境局并未采納企業的陳述申辯意見,作出了處罰決定。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向所轄地市政府提請行政復議。
經審理查明,復議機關認為: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系對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防止大氣污染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具體措施應根據各企業不同情況在環評批復中予以明確。而該企業2009年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以及2016年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變更報告均明確,無組織排放的粉塵采取帶圍墻和頂棚的專用原料和廢渣堆放場、加強道路灑水和環境管理。該措施獲得了環評批復認可,申請人嚴格按照環評批復建設了原料倉及渣場(案件線索中統稱硫酸車間原料倉庫)。
二、經監控視頻確認,企業倉庫大門以及頂棚破損確系檢查前一天大風所致,主觀上,企業并無主觀過錯,且發現后及時進行了修復。客觀上,企業已經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建設了原料倉庫。倉庫頂棚面積達630平方米,檢查時發現的破損部分僅20平方米左右,面積相對較小。同時倉庫內堆放的為含水量約10%含硫尾礦,不易起粉塵。因此,認定原料倉庫沒有密閉不當。
三、企業上料口設置在原料倉庫內,原料倉庫本身系按照環評批復建設的防塵設施,上料口即使有粉塵產生亦有原料倉庫圍墻和頂棚阻擋,無需再對上料口另行采取措施,環評批復中也未對此作出要求。因此,認定倉庫內的上料口未安裝粉塵收集處理裝置為違法行為不當。
四、省生態環境廳在該企業現場檢查時,組織執法人員對其廠區各點位進行了手工檢測,各排污口均達標排放,無超標排污現象。
綜上,復議機關決定撤銷屬地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近年來,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粉塵無組織排放問題較為突出。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明確要求企業采取相關措施,嚴格控制分成污染物的排放。二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未作相關要求。
對于情況一,除《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七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法》未對其他企業是否需要安裝粉塵收集處理設施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應嚴格按照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執法檢查。以上述案例為例,對于原料倉庫,如該企業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建設帶圍墻和頂棚的硫酸車間原料倉庫,那么處罰決定并無不妥。對于上料口,如經該企業2009年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2016年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變更以及環評批復要求倉庫內的上料口須安裝粉塵收集處理設施的,那么不管該上料口是不是在原料倉庫內,也不管生產過程中是否有粉塵對外環境造成污染,只要企業沒有安裝粉塵收集處理設施的,就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于情況二,筆者認為,如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排污許可證沒有要求采取相關粉塵收集措施的,生態環境部門就不能簡單的認定企業違法。如生態環境部門認為企業應當采取粉塵收集措施,否則會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可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成企業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對于現場檢查時,粉塵無組織排放污染嚴重的,筆者建議可參考《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2012),對企業粉塵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測,根據不同行業的排放限值,對企業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上述案例中,屬地生態環境局直接使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之規定進行處罰,值得商榷。
為進一步規范粉塵無組織排放的執法檢查,筆者建議,各地根據本地產業結構和生態環境現狀,出臺執法檢查規程。如上海市早在2017年就出臺了《無組織排放廢氣(粉塵)環境行政執法操作規程》,其中明確三種認定作業活動產生廢氣或粉塵的方式,即有簡易儀器的,通過儀器測定有廢氣或粉塵排放;無儀器的可通過工藝流程確定有廢氣或粉塵的排放;通過嗅覺、視覺等途徑,現場確認有廢氣或粉塵排放。《規程》還明確了三種屬于無組織的方式,即未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作業;未按照規定安裝廢氣收集和處理裝置的;其他造成廢氣、粉塵泄漏、逸散的情形。因此,各地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檢查時,有條件的要盡量使用簡易儀器進行測定,如測定數值較低,則無需認定為無組織排放。上述案例中,雖然倉庫頂棚受損、大門無法完全密閉,但是考慮到倉庫內堆放的為含水量約10%含硫尾礦,不易起粉塵,以及執法人員手工檢測各排污口均達標排放,可認定企業生產活動未產生粉塵。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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