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4年第七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近年來,福建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真落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現場執法與非現場監管手段,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精準查辦一批排污許可環境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后監管,現向社會公開發布5個排污許可領域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并對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廈門市集美生態環境局、漳州市薌城生態環境局、南平市浦城生態環境局、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寧德市霞浦生態環境局等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典型案例一
特隆凱豐(福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9日,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中央督察交辦線索對特隆凱豐(福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建設有一條生活垃圾集中焚燒生產線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原料倉中堆有用于焚燒的生活垃圾,焚燒爐周邊堆有生活垃圾焚燒后的固體廢渣,現場有明顯的排污痕跡。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福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24.95萬元。
典型案例二
廈門市昊昱工貿有限公司未申請更新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3日,廈門市集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廈門市昊昱工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鍍銀生產線一條、鍍鉻生產線一條,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在其鍍銀生產線上新增一道堿銅處理工序,該工序產生的含氰廢水和含氰廢氣等污染物與公司申報的排污許可證內容不符,且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更新排污許可證。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廈門市集美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24.67萬元。
典型案例三
漳州市方馳工貿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情簡介】
漳州市薌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運用非現場執法手段,對企業實施遠程監控與調度,發現漳州市方馳工貿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均未向污染源監督管理平臺提交自行監測方案。2023年11月14日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未能出示自行監測報告。經調查核實,該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排污許可證以來,未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規定每年至少自行監測一次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漳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3.5萬元。
典型案例四
浦城縣星波機制炭廠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9日,南平市浦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浦城縣星波機制炭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廠正在生產并排放大氣污染物,但未按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完成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使用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南平市浦城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3.2萬元。
典型案例五
霞浦縣森茂機電有限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和未按規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寧德市霞浦生態環境局開展排污許可證管理專項檢查發現,霞浦縣森茂機電有限公司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已于2023年7月29日到期,屆滿未進行延續申請,仍違法進行生產活動并排放污染物,同時還發現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配備的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未投入使用。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對其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8.89萬元,對其未按規定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38萬元,合計罰款31.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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