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單位偽造自行檢測報告應付檢查,如何處理?
【谷騰環保網訊】在檢查中,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某排污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自行檢測,并偽造了三份檢測報告。當要求其提供檢測證據時,單位出示了偽造報告。關于這一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執法人員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對于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施以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鑒于該單位未進行自行檢測而偽造檢測報告的行為,實質上構成了未執行自行檢測的違法行為。因此,應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即“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拒不改正,則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采取了欺騙手段,以掩蓋其未進行自行檢測的行為。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排污單位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若拒不配合或弄虛作假,將被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應依此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并且未進行必要的自行檢測,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分別予以處罰。
區分單行為或多行為對處理和裁量至關重要。行政法上判斷行為數量,主要依據刑法理論,通行觀點是主客觀構成要件說,以構成要件數量作為區分標準。
若行為人僅實施一違法行為,按構成要件判斷為單純一行為,直接處罰。如單位未按規定檢測,構成一違法行為。若為多個違法行為,則需分別處罰或視為一行為處罰。法定的一行為包括繼續行為和連續行為。繼續行為指行為持續狀態,如未辦理環評手續的建設項目。連續行為指基于同一過錯連續實施相同違法行為,如多次傾倒污水,按一違法行為處理。特殊規定如《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違法排污拒不改正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處斷行為分為牽連行為和想象競合行為。牽連行為涉及用不同法律規定違反的手段或結果行為與目的或原因行為。若數個行為違反不同規定且有牽連關系,則構成牽連違法行為,應擇一重處罰。例如,逃避監管偷排污水超標行為即有牽連關系。想象競合行為指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定,如未規范貯存易揚塵工業廢物可能同時違反固廢法與大氣法。對于想象競合違法行為,因只有一個行為,不能重復評價,應擇一重處罰。
就該案爭議,從以上分析可得出:排污單位出于不按照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檢測的目的,采取偽造檢測報告的手段,達到掩蓋未開展檢測的事實。偽造檢測報告和未開展自行檢測均違反了法律規定,雖表現為兩個行為,但兩都之間有牽連關系,應擇一重處罰即可。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