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制度
更新時間:2025-10-13 10:30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 王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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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第二章第二節第45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有關的疾病 ”,在第四章標準和檢測第73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這兩條分別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第39條、第二章監督管理第17條的內容平移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加以修改而形成的。
筆者建議將第45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為“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第二款為“國家加強健全生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有關的疾病”,并將第73條第一款刪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環境保護法將“保障公眾健康”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規定建立生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風險評估制度,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的體現;而法典草案將“維護生態安全,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作為立法目的之一,這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法理表達的具體體現,為維護生態安全、實現永續發展,建立對整個生態環境系統的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勢在必行。為繼續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應以“國家加強健全”制度作為第二款進行強調。
其次,生態環境調查、監測、風險評估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調查的主要工作內容和重要手段,但是不能涵蓋生態環境調查的全部事項,監測數據只是調查指標的一個組成部分,環境調查包括且不限于對生態環境系統構成的所有要素進行統計與分析,也需對系統外的對系統有影響的因素進行分析;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建立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為預防和避免環境污染進而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且生態環境部的部門規章《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對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統計調查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但是完善的環境調查制度尚未建立,因而需要在法典中進行生態環境調查制度的規定。
最后,《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典草案將該法相關規定進行了平移,草案第78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該條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是對未來風險的評估。而科學的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制度,應該是對現實存在的以及未來可能形成的風險,對比以前環境狀況吸取相關經驗,利用科學先進的技術設備及方法進行定期的系統性評估。
作者單位:江蘇省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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